停工留薪期過去叫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為遏制小傷大養、休工無限期等現象,工傷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狀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時間,由已簽訂服務協議的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停工留薪期過去叫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為遏制小傷大養、休工無限期等現象,工傷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狀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時間,由已簽訂服務協議的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單位和工傷職工。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期限治療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可再延長12個月。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發給,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這里所稱的原待遇是指職工在受傷或未被確診患職業病前,原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按照出勤對待而發給的全部工資和福利待遇。
法律客觀:1、工傷人員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規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從業人員工傷后停止工作接受搶救和治療的時間。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工傷人員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確定。工傷治愈或傷情穩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停工留薪期終止。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并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單位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個月,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具體如何理解?根據本市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后,在接受工傷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這里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按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工資收入按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規定的統一口徑)計算。按此計算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發。3、如何辦理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手續?工傷人員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要求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在停工留薪期滿前15日內,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用人單位對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工傷人員書面申請之日起7日內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并須提交:(1)填寫完整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表》-2工傷認定書復印件(3)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確認申請的,視作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受理申請后可根據需要安排工傷人員接受醫療檢查,經鑒定專家面檢后作出確認意見,并出具《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書》交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
1、發生工傷事故后 停工留薪期 的確認程序由于《 工傷保險條例 》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確認并沒有具體規定,只是規定了工傷職工在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時,由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對停工留薪期是否延長及延長的期限作出認定,故各地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確認程序差別很大。具體而言,主要有三種確認類型: (1)、由用人單位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有無和期限的長短必須經過用人單位所在的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確認才能確定; (2)、由用人單位確定,也即工傷職工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是休假證明提供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依照當地的停工留薪期目錄即可確認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3)、由工傷職工、用人單位、經辦機構依當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任何一方主體對此有異議的,均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也就是說,如果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就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意見一致,他們達成一致的期間就是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如果有一方對停工留薪期限有異議,該方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期限。 2、延長停工留薪期情況下的確認程序一般情況下,停工留薪期滿,如果工傷職工不能恢復工作需要繼續治療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職工是否應該延長及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期限進行確認。同時也應了解到,各地對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確認程序也不盡一致。大致而言,有以下三種形式: (1)由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是否延長及延長期限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2)由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如果同意,就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在用人單位有異議時,才由用人單位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用人單位在收到工傷職工提出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后,如果不提出申請,則視為同意延長。 (3)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參保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申請,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如果對確認結論不服,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 3、停工留薪期確認的兩種特殊程序 (1)提前終止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程序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確認后,在一定情況下存在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前結束工傷醫療,能夠重新工作的情形,對于這一情形,《工傷保險條例》中未作規定,各地的相關規定中有兩種截然分明的態度:一種是與《工傷保險條例》保持一致,對此情形也沒有規定;另一種是對此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將該情形納入調整的范圍,對提前終止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規定。不足的是,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對于提前終止停工留薪的情形,作出規定的地方部門對此規定的也是很籠統,只是規定了經工傷醫療服務協議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的,停工留薪期就終止,沒有具體規定由那個機關作出提前終止決定,也沒有規定當事人不服終止決定的救濟途徑。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工資不需要找誰要。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發放。原單位不按時發放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向原單位要求按時發放。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在第三十一條二款對停工留薪期作了原則性規定,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這里只有最高期限的規定,但對各個傷殘等級以及特殊情況下究竟怎樣確定停工留薪期還是沒有規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我們在具體處理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爭議時,經常會遇到職工不能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或者只受輕傷但卻一直向用人單位出具休假條,有的甚至超過了12個月。這里的情況比較復雜,在處理時,賦予了仲裁員和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對不能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卻又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情況,有的人認為不應當支持此請求,因當事人對其所提出的主張不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還有些人認為應當酌情支持,但“酌情”到什么程度,意見不一。對出具休假條,要審查休假條的真實性,不能一概認可職工所出具的休假單。《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各種傷情的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規定,值得參考和借鑒。《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第六條規定,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第七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持該職工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住院或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報告、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書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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