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停工留薪期是怎樣規定的?
我工傷已經20個月了,12個月后社保告訴我順延3個月,rn第16個月時做過一次延期治療鑒定(延期3個月),rn第19個月的時候又做了一次延期鑒定(鑒定結果還沒有下來,不過專家告訴我這次不能延期了)rnrn我想問:從做第二次延期治療鑒定到勞動能力鑒定這期間還有工傷停工留薪期rn的待遇嗎?停工留薪期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其他相關規定:
一、工傷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及所需交通、食宿費用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用人單位未定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準的,按市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交通、食宿費等差旅費最低標準執行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轉院治療交通、食宿費)
三、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間由醫療機構確認,護理人員每人每日護理費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21日后的50%計發并由所在單位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派員護理的除外。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備注1: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2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或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3)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定三方書面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備注1: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其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五級,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
六級,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
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
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
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
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30個月的,按30個月支付;
——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20個月的,按20個月支付;
——九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或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經治療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原享有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從新鑒定之次月起按新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足差額,標準為《條例》規定的等級相對應月數之差與新鑒定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之積。
六、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
配偶每月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職工工亡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上述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七、康復性治療的費用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應采用國內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的差額,由個人自付。
九、工傷復發治療費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經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依法規定的工傷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患職業病病情加重的,視同工傷復發。
# 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領取全部工傷保險待遇的,經用人單位同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由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補助金:
(一)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每月傷殘津貼標準乘12個月為基數,按15年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
(二)以用人單位當年應當為工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金額為基數,按15年一次性計發醫療補助金;
(三)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經鑒定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每月標準乘12個月為基數,按15年一次性計發生活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工資有仲裁時效嗎
停工留薪期工資有仲裁時效。
公司停工留薪期工資爭議,申請仲裁時效一年。工資是勞動報酬,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雖然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是沒有提供勞動,并非是工資,而是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停工留薪期待遇的爭議,是勞動爭議;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發生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停工留薪期確定方式如下:
1、停工留薪期的確定主要是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單來確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通過制定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來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期限。用人單位可依據分類直接來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期限,然后填寫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各一份。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需要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綜上所述,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時效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次工傷有停工留薪期嗎
有停工留薪期。
屬于舊傷復發,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解除勞動關系,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除外。
一、先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應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受傷害工人在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能夠直接提議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
(1)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如果是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認同,則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2)醫療組織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等。
二、勞動本領判定(傷殘等級判定)。工傷工人停工留薪期滿或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提議勞動本領判定申請,填寫工傷工人勞動本領判定(確認)表,提交:
(1)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復印件1份;
(2)被判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張;
(3)被判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C、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復印件;
(4)其他。
三、工傷待遇。傷殘包括:
⑴醫療費,
⑵住院伙食補貼費,
⑶護理費,
⑷一次性傷殘補貼金:勞動者月薪水×法定月份數(分別的傷殘等級月份數不等),
⑸一次性醫療補貼金:重慶工人平均月薪水準則×法定月份數(分別的傷殘等級對應分別的月份數),
⑹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金或傷殘津貼,
⑺停工留薪期薪水:治療時間(分別傷情時間分別)×勞動者受傷前12個月平均薪水,
⑻后續治療費,
⑼殘疾輔助器具費,⑽交通費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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