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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補償協議不公平,勞動者可以要求撤銷協議嗎?(工傷賠償協議可以撤銷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1-29 17:15:31

撤銷工傷賠償協議可以直接去法院

工傷賠償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產生工傷賠償糾紛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如果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產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3)、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二、工傷賠償程序怎么走
1、工傷報告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鑒定程序。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4、協商賠償程序。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賠償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爭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和用人單位產生工傷賠償糾紛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華律網咨詢專業律師。

工傷賠償私了協議有效么?

我家請了個小工把沙子從一樓挑到5樓,在走樓梯時不小心摔倒,摔成腦震蕩,醫藥費花了1.9W,現在我家要賠償他們醫藥費,準備私了,不想鬧上法庭,請問我們之間達成的協議有法律效益么?萬一賠了錢,他們又鬧上法院?我們之間的協議應該怎么寫?
請看案例:
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何某是一家安裝公司的女職工,2014年11月,她在工作時不慎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手拇指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斷裂。住院時,公司與何某簽訂一份《工傷補償協議書》,約定“一次性賠付1萬元,以后發生的有關工傷的任何事情與公司無關,概不負責”。不久后,何某做了傷殘鑒定,被確定為九級傷殘。這樣,何某所受工傷損失依法應為4萬余元。隨即何某要求增加賠償數額,但公司以賠償協議已履行完畢為由,拒絕再次賠付。
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簽訂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效呢?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馬晶晶告訴記者,《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可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但對于職工受傷后,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馬晶晶說。
三種情況下協議無效
她告訴記者,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馬晶晶認為,上述何某與安裝公司簽訂的私了協議中注明:“以后發生的有關工傷的任何事情與公司無關,概不負責”這一條款,是違反有關勞動法規的,屬無效民事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由于過錯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予以變更’的規定,何某可以申請仲裁或法院起訴,追要應該得到而沒有得到的另外3萬元。”馬晶晶說。

簽了一次性工傷補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當然不能反悔,除非是對方有惡意威脅、欺騙等違法行為且你又有確實的證據證明你當時的各種行為都是被迫無奈的才行。

撤銷工傷賠償協議

工傷 賠償調解協議是勞資雙方處分自己權利達成的一致意見。作為民事行為之一,訂立調解協議應遵循平等自愿原則。與此同時,因涉及 勞動關系 的調整,出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撤銷 工傷賠償協議 也更多地受到 勞動法 的干預。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事宜發生爭議的,雙方既可以通過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解決糾紛,也可以通過調解并訂立和解協議的方式解決糾紛。相較于前者,調解的方式具有縮短糾紛解決周期、節約 訴訟 成本的優勢。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和解時通過在付款時間上進行讓步,還能在賠償數額上換取更多的協商余地。因此,在解決工傷賠償實踐中,勞資雙方通過訂立調解協議解決糾紛的情況大量存在。 在司法實踐中,勞資雙方雖然訂立調解協議,但是如果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的,勞動者可以請求司法機構撤銷協議,并要求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規定的項目和數額進行賠償。司法機構判斷訂立調解協議是否“顯失公平”主要依據下列標準:1.從協議內容看,賠償數額是否遠低于法律規定的標準;2.從訂立協議過程看,勞動者訂立協議時是否對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數額明確了解。圍繞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狀況,在不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簽訂工傷賠償協議應當注意如下法律要點。 一、勞動者已經申請了勞動仲裁,但是在仲裁裁決做出前,勞資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和解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雙方要求仲裁委員會出具《仲裁調解書》,在調解書中對協議內容進行明確。仲裁委員會在出具調解書時會對協議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進行審查,生效的調解書相當于法院的 民事判決書 ,對雙方具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 如果案件已經過仲裁裁決,一方或者雙方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但是在法院做出生效判決前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也是按照這個途徑處理,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對雙方協議內容進行確認。 二、勞動者尚未將糾紛提交仲裁和法院等司法機構解決(或者雖然提交司法機構解決,但是因故撤訴的),并同用人單位達成并準備簽訂調解協議的。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建議訂立協議要注意如下幾點: 1.賠償數額不能過分低于法律規定的要求。 2.要在協議中注明“雙方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等法律 法規 訂立協議”,以表示雙方在訂立協議時,對法律規定都已充分知曉(如有可能,也可以在協議中列舉雙方最終約定的賠償數額前直接列舉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數額)。 3.訂立內容要通過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的確認。在實踐操作中,可以要求以下政府部門或者組織參與工傷賠償調解并對協議內容進行確認。第一種是企業所在轄區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勞動管理所),第二種是 人民調解 委員會或基層司法所,第三種是各級工會組織。在協議簽訂時,可以要求上述機構作為調解人或者見 證人 對協議進行確認。上述機構的參與,既能見證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有利于勞動者充分了解法律規定進而表達真實的和解意愿,減少調解協議因顯失公平而被撤銷的風險。 如果勞資雙方達成協議,但是未能取得上述機構確認的,只要是賠償數額一定不能過分低于法律規定的標準,并且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協議內容也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有可能,雙方可以對協議簽訂過程進行公證,以確定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最后,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很多用人單位在 工傷認定 后、 勞動能力鑒定 之前就同勞動者訂立協議,雙方約定了勞動者放棄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進行一次性賠償。這類協議法律風險較為突出,原因是雖然是勞動者約定“放棄勞動能力鑒定”,但是如果勞動者在簽訂和解協議后自行申請鑒定,該約定并不會導致鑒定結論無效。由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確定 傷殘賠償 數額的重要依據,一旦根據鑒定結論計算出的賠償數額明顯大于協議數額的,很容易對勞動者造成顯失公平,故協議也極易被撤銷。 此外,職工因工死亡后,有權簽訂調解協議的是其近親屬。該近親屬范圍原則上包括了第一順序 繼承人 (確定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給付對象)以及法律規定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確定 供養親屬撫恤金 給付對象)。因此,一次性給付工亡調解協議中不同的賠償項目應當由上述相關近親屬共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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