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視同工傷。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一)項規定,視同工傷;生存或者在48小時之外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按因病辦理。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新工傷保險條例。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 職業病 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若傷者是遇到上述幾種情況發生的事故,導致的受傷,應認定為工傷。(當然還必須在下班回家的正常路線、習慣性路線、正常時間內。)下班途中的非正常路線受傷是不可以算為工傷的,因不是工作需要的路徑。但有些人習慣上班時間先送孩子上學再上班,下班的時候也會接上孩子再一起回家的,這種是長期以來的習慣路線,若在這條路線上發生以上事故也可認定工傷。下班一小時內還在路上徘徊不回家,半夜回家發生事故一般單位也不會給認定工傷。傷者確定自己是不是工傷可先判斷符不符合工傷情況。摔傷給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走路摔傷或者是打鬧摔傷。若是因個人因素導致的受傷不能算作工傷,若是他人原因導致的摔傷不能算作是工傷,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誰導致你的受傷就應找誰承擔醫療費以及后期的治療費用。此類情況下也要判定責任多少。不要一味的追求工傷賠償,若是他人過錯導致的受傷,應找當事人賠償。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在家休息3天猝死死算工傷嗎? 一般情況下,在工作時間因為工作原因受的傷才算傷,在家休息3天猝死是不算工傷的。 工傷的情形: 1、《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 人身傷害 、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4)患 職業病 的。 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于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于非法駕駛( 無證駕駛 的)的,達到 交通肇事 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 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 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故意犯罪; (2) 醉酒 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工傷保險條例》中對屬于工傷的情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里就具體包括了認定為工傷和視同為工傷的情況,在家休息死亡一般不算工傷。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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