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有的公司把旅游當成團建方案,在團建中培養員工的團隊意識、合作能力等,或者當作年終總結匯報等會議性質的旅游觀光等,類似打旅游旗幟,行工作之實質的活動,都算是工作原因的事宜,這種情況下受傷,應當視為工傷。反之,純粹旅游,甚至自愿參與、各自分擔費用,僅僅是結伴而行的旅游,工傷認定就有點困難。好比公司一個團隊下班出去聚餐,如果與公司的公事無關,那就僅僅是同事們作為普通朋友聚會,途中受傷不算工傷。但如果是團隊因公聚餐,途中受傷就應該視為工傷。
企業在組織團建活動過程中受傷應當屬于被認定為工傷情形。企業團建活動可以認作為工作場所和工作內容的一種延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就本題而言,參加公司組織的團建,其目的是為了提高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公司的績效,是為了員工未來更好的工作而提供的一項培訓,其發生傷害的結果和工作存在必然聯系。因此可以說是“因工作原因”。
既然已經定為“因工作原因”,那么就必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就本題而言“工作場所”是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而涉及的區域。“工作時間”是為了完成用人單位臨時安排的工作。要看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公司是你企業的上級主管公司,你是代表自己企業去參加活動,應該算工傷,如果本公司自己組織員工活動中受傷,則不能認定為工傷。本人辦理過這類認定,公司可以認定員工參照工傷處理,但是社保局不認同,醫療費用由公司負責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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