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工傷死亡應當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重慶工傷死亡賠償怎么計算的
重慶市工傷死亡賠償標準:1。喪葬補貼。標準:上一年度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個月。計算公式:2016年統籌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喪葬補貼。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如下:1。配偶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人工資×40%/月=配偶撫恤金。二、其他親屬撫恤金的計算公式:工死職工本人工資×30%/人/月=其他親屬撫恤金3、孤寡老人或孤兒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補助。2019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7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一次性死亡補助標準為36396元×20=727920元。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實施,全國一次性工傷賠償金統一標準為727920元。重慶市2016年工亡撫恤金標準調整規定:1、調整范圍。我市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單位)和有員工的個體工商戶符合下列條件的工傷職工和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一)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六級工傷職工。(二)2016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死職工供養親屬。二、調整方法。(一)殘疾津貼。每人每月增加金額為一級210元,二級200元,三級190元,四級180元,五級160元,六級140元。(二)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兒每月增加100元;其他親屬每月增加80元。調整后低于750元的,調整至750元。3、調整時間。調整時間從2016年1月1日開始。四.資金渠道。調整后的殘疾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重慶工傷賠償標準
重慶工傷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月支付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5、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6、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具體如下:
1、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他。
綜上所述,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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