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當對“違章”與工傷的關系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這就是說,勞動者在工作中由于自己的違章行為造成自己的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對此的回答應當是肯定的。因為工傷保險的原則之一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職業傷害的責任在于雇主、他人還是自己,受害者都應得到必要的補償;這種補償是無條件的,即使勞動者個人也有過失。因此,實行“無責任補償”,給予傷殘人員及時的物質幫助,是工傷保險法的首要準則。從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來看,工傷補償的歸責原則也是經歷了由“過錯責任”原則向“無過錯責任”原則轉變而來。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由受傷害的工人或遺屬舉證,雇主對于企業事故的發生必須有主觀過錯,否則就不能獲得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工人受到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無需舉證即可享受補償的權利。至于過錯可能有種種場合和情形:如勞動者勞動紀律松散、安全意識淡薄、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導致傷害事故發生;或因為企業、雇主一方管理混亂,設備設施不良、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還有可能是雙方過錯,如企業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如勞動者之間因過失造成傷害等等。正是基于上述這些情況,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時,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它表明一旦發生職業傷害事故,不論雇主或雇員是否存在過錯,原則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賠償。這一原則的轉變,起到了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簡化法律程序、提高效率的作用,及時、公正地保障受傷害勞動者的權益,同時,也使企業、雇主從工傷賠償官司中解脫出來,有利于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客觀: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由于蓄意違章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這項規定在實踐中經常引起糾紛,甚至成為用人單位或雇主拒絕承擔工傷責任的常用理由。那么,應當如何看待這一規定呢?首先,我們應當對"違章"與工傷的關系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勞動者在工作中由于自己的違章行為造成自己的傷害認定為工傷。 因為工傷保險的原則之一就是" 無過錯責任原則 ",即無論職業傷害的責任在于雇主、他人還是自己,受害者都應得到必要的補償;這種補償是無條件的,即使勞動者個人也有過失。因此,實行"無責任補償",給予傷殘人員及時的物質幫助,是工傷保險法的首要準則。1884年德國頒布的工傷保險法案《事故保險法》中第一次明確規定:勞動者受到工業傷害而負傷、致殘、死亡,無論過失或責任在何方,雇主均有義務賠償工人的收入損失,傷殘者均有權獲得經濟補償。此后,這一原則被稱為"職業的危害"或"無責任補償"原則。到20世紀初,幾乎所有的工業化國家都將這一原則寫進本國的勞動法規,"無責任補償"原則成為世界各國確定工傷保險責任最為普遍適用的準則。 從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來看,工傷補償的歸責原則也是經歷了由"過錯責任"原則向"無過錯責任"原則轉變而來。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由受傷害的工人或遺屬舉證,雇主對于企業事故的發生必須有主觀過錯,否則就不能獲得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工人受到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無需舉證即可享受補償的權利。至于過錯可能有種種場合和情形:如勞動者勞動紀律松散、安全意識淡薄、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導致傷害事故發生;或因為企業、雇主一方管理混亂,設備設施不良、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還有可能是雙方過錯,如企業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如勞動者之間因過失造成傷害等等。正是基于上述這些情況,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時,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它表明一旦發生職業傷害事故,不論雇主或雇員是否存在過錯,原則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賠償。這一原則的轉變,起到了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簡化法律程序、提高效率的作用,及時、公正地保障受傷害勞動者的權益,同時,也使企業、雇主從工傷賠償官司中解脫出來,有利于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其次是我們應當如何認識"蓄意"?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蓄意:早就有這個意思(指壞的);存心,如蓄意進行破壞,蓄意挑釁。" 其實就是一種故意破壞生產的行為,或者是法律上認定的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犯罪或違法"中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再以"蓄意違章"列為第五項似乎除了引起誤解和爭議,并無其他益處。各地為了執行這一規定,又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結果卻事與愿違。所以, 當勞動者受到傷害時,無論雇主有無過失,無論是由于勞動者本人或其同事的過失、粗心、以及其他原因,都由雇主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由于勞動力是重要的生產要素,職業傷害又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造成的,是為了生產創造經濟效益而付出的代價,因此雇主應當負擔全部保險費。 勞動者在工作中由于自己的違章行為造成自己的傷害認定為工傷。因為工傷保險的原則之一就是" 無過錯責任原則 ",即無論職業傷害的責任在于雇主、他人還是自己,受害者都應得到必要的補償;這種補償是無條件的,即使勞動者個人也有過失。因此,實行"無責任補償",給予傷殘人員及時的物質幫助,是工傷保險法的首要準則。1884年德國頒布的工傷保險法案《事故保險法》中第一次明確規定:勞動者受到工業傷害而負傷、致殘、死亡,無論過失或責任在何方,雇主均有義務賠償工人的收入損失,傷殘者均有權獲得經濟補償。此后,這一原則被稱為"職業的危害"或"無責任補償"原則。到20世紀初,幾乎所有的工業化國家都將這一原則寫進本國的勞動法規,"無責任補償"原則成為世界各國確定工傷保險責任最為普遍適用的準則。 從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來看,工傷補償的歸責原則也是經歷了由"過錯責任"原則向"無過錯責任"原則轉變而來。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由受傷害的工人或遺屬舉證,雇主對于企業事故的發生必須有主觀過錯,否則就不能獲得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工人受到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無需舉證即可享受補償的權利。至于過錯可能有種種場合和情形:如勞動者勞動紀律松散、安全意識淡薄、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導致傷害事故發生;或因為企業、雇主一方管理混亂,設備設施不良、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還有可能是雙方過錯,如企業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如勞動者之間因過失造成傷害等等。正是基于上述這些情況,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時,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它表明一旦發生職業傷害事故,不論雇主或雇員是否存在過錯,原則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賠償。這一原則的轉變,起到了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簡化法律程序、提高效率的作用,及時、公正地保障受傷害勞動者的權益,同時,也使企業、雇主從工傷賠償官司中解脫出來,有利于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其次是我們應當如何認識"蓄意"?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蓄意:早就有這個意思(指壞的);存心,如蓄意進行破壞,蓄意挑釁。" 其實就是一種故意破壞生產的行為,或者是法律上認定的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犯罪或違法"中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再以"蓄意違章"列為第五項似乎除了引起誤解和爭議,并無其他益處。各地為了執行這一規定,又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結果卻事與愿違。所以, 當勞動者受到傷害時,無論雇主有無過失,無論是由于勞動者本人或其同事的過失、粗心、以及其他原因,都由雇主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由于勞動力是重要的生產要素,職業傷害又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造成的,是為了生產創造經濟效益而付出的代價,因此雇主應當負擔全部保險費。 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職業傷害的責任在于雇主、他人還是自己,受害者都應得到必要的補償;這種補償是無條件的,即使勞動者個人也有過失。因此,實行無責任補償",給予傷殘人員及時的物質幫助,是工傷保險法的首要準則。1884年德國頒布的工傷保險法案《事故保險法》中第一次明確規定:勞動者受到工業傷害而負傷、致殘、死亡,無論過失或責任在何方,雇主均有義務賠償工人的收入損失,傷殘者均有權獲得經濟補償。此后,這一原則被稱為"職業的危害"或"無責任補償"原則。到20世紀初,幾乎所有的工業化國家都將這一原則寫進本國的勞動法規,"無責任補償"原則成為世界各國確定工傷保險責任最為普遍適用的準則。從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來看,工傷補償的歸責原則也是經歷了由"過錯責任"原則向"無過錯責任"原則轉變而來。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由受傷害的工人或遺屬舉證,雇主對于企業事故的發生必須有主觀過錯,否則就不能獲得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工人受到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無需舉證即可享受補償的權利。至于過錯可能有種種場合和情形:如勞動者勞動紀律松散、安全意識淡薄、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導致傷害事故發生;或因為企業、雇主一方管理混亂,設備設施不良、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還有可能是雙方過錯,如企業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如勞動者之間因過失造成傷害等等。正是基于上述這些情況,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時,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它表明一旦發生職業傷害事故,不論雇主或雇員是否存在過錯,原則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賠償。這一原則的轉變,起到了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簡化法律程序、提高效率的作用,及時、公正地保障受傷害勞動者的權益,同時,也使企業、雇主從工傷賠償官司中解脫出來,有利于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其次是我們應當如何認識"蓄意"?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蓄意:早就有這個意思(指壞的);存心,如蓄意進行破壞,蓄意挑釁。" 其實就是一種故意破壞生產的行為,或者是法律上認定的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犯罪或違法"中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再以"蓄意違章"列為第五項似乎除了引起誤解和爭議,并無其他益處。各地為了執行這一規定,又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結果卻事與愿違。所以, 當勞動者受到傷害時,無論雇主有無過失,無論是由于勞動者本人或其同事的過失、粗心、以及其他原因,都由雇主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由于勞動力是重要的生產要素,職業傷害又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造成的,是為了生產創造經濟效益而付出的代價,因此雇主應當負擔全部保險費。 其次是我們應當如何認識"蓄意"?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蓄意:早就有這個意思(指壞的);存心,如蓄意進行破壞,蓄意挑釁。" 其實就是一種故意破壞生產的行為,或者是法律上認定的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犯罪或違法"中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再以"蓄意違章"列為第五項似乎除了引起誤解和爭議,并無其他益處。各地為了執行這一規定,又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結果卻事與愿違。所以, 當勞動者受到傷害時,無論雇主有無過失,無論是由于勞動者本人或其同事的過失、粗心、以及其他原因,都由雇主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由于勞動力是重要的生產要素,職業傷害又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造成的,是為了生產創造經濟效益而付出的代價,因此雇主應當負擔全部保險費。 其實就是一種故意破壞生產的行為,或者是法律上認定的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犯罪或違法"中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再以"蓄意違章"列為第五項似乎除了引起誤解和爭議,并無其他益處。各地為了執行這一規定,又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結果卻事與愿違。所以, 當勞動者受到傷害時,無論雇主有無過失,無論是由于勞動者本人或其同事的過失、粗心、以及其他原因,都由雇主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由于勞動力是重要的生產要素,職業傷害又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造成的,是為了生產創造經濟效益而付出的代價,因此雇主應當負擔全部保險費。 當勞動者受到傷害時,無論雇主有無過失,無論是由于勞動者本人或其同事的過失、粗心、以及其他原因,都由雇主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由于勞動力是重要的生產要素,職業傷害又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造成的,是為了生產創造經濟效益而付出的代價,因此雇主應當負擔全部保險費。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上下班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不屬于工傷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只有職工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認定為工傷。第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可認定為工傷。第二、如果該職工在單位從事駕駛員工作,在用人單位安排下駕駛單位的車輛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無論駕駛員本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這一情境下的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補償原則,職工如因疏忽受傷,即使是違反單位的操作規程,對負傷、致殘、死亡負有責任或過錯,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三、如果職工不是駕駛員,但是在執行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無論該職工在事故中負主責還是次責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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