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合同到期不續簽,如果是本人意愿不續簽的話,是不符合失業保險領取條件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二、失業金的領取期限《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以下證明材料:(1)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一寸證件照兩張);(2)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三、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哪些(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二)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且因為當事人愿意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的,當事人可以領失業金。根據法律規定,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