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產假期間、哺乳期間用人單位都不能以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直接順延至哺乳期結束。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我們都知道在勞動合同里面,特別是在正式的公司或者企業里面,如果女員工懷孕就會有產假,同樣在產假里面一般都是帶薪休假的,福利也特別的好,那員工在休假期類合同到期了怎么辦呢,那就來了解一下員工哺乳期合同到期能不續簽嗎?下面就來聽聽我的看法。一、員工哺乳期合同到期能不續簽嗎? 女員工哺乳期內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應等到哺乳期結束后終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二、哺乳期是多長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哺乳期的時間規定: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規定精神,哺乳期應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哺乳假是除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以外的延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劃生育條例》,對晚婚、晚育女職工,普遍給予了延長一定產假期限的獎勵,時間長短由各地視情況而定。 女工懷孕和哺乳期間,單位不能安排過強勞動和禁忌勞動,不能延長勞動時間;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三、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 公司不會不簽,如果不簽意味著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要求公司重新續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續簽,意味著違反勞動合同,如下: 一種觀點認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要員工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續訂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已經無權選擇終止勞動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有在雙方都同意續訂的時候,員工有權選擇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有權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當然,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員工哺乳期合同到期能不續簽嗎???公司一般是不會不與你續簽的,如果不簽的話他就算是違反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會對你進行該有的經濟賠償,除非你在這期間做了違反公司紀律的事,所以你不用擔心公司會無原無故的不與你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