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沒有規定孕婦不能加班
一、國家有沒有規定孕婦不能加班
1、國家有規定孕婦不能加班。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孕婦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勞動者在孕期、哺乳期、醫療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醫院出具證明,持證明請假。如果女工因懷孕不能勝任原勞動,有權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適勞動。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可以強制加班的情形有哪些
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嚴重威脅人民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
3、設備必須在法定節日或公產期間對設備進行維修保養;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計劃外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收購、運輸、加工的緊急任務。
孕婦值夜班新勞動法規定
懷孕7個月以下的,關于夜班安排,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主要看你跟用工單位的協調了,法律法規并沒有強制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安排懷孕7個月以下的女職工上夜班。但《勞動法》規定了: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勞動法規定孕婦不可以加班。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對于懷孕的女職工不可以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如果懷孕超過7個月,就不可以安排加班,也不可以安排夜班。孕婦生完孩子后產假不可以少于3個月,而且要有1年的哺乳假,哺乳期的時候也不可以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不可以安排加班和夜班。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勞動法關于孕婦的工作時長規定
法律主觀:
關于孕婦,勞動法的規定有:
1、首先我們國家對孕婦實施特殊勞動保護。
2、禁止安排孕婦加班,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享有產假,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4、禁止哺乳期加班,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5、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相關推薦:
不簽勞動合同杯具了(不簽合同干了不到一個月被辭退)
如何申請大病救助(大病救助去哪里申請)
醫保定點門診如何更改(醫保定點醫院怎么改)
法定陪產假有多少天(法定陪產假期多少天)
工傷認定表如何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職業病名稱怎么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