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怎么解決
公司在員工離職時,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這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如果公司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這是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先于公司進行協商,如果公司不給開,就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由政府幫忙解決,但是公司仍然不開具離職證明的,員工就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怎么辦
離職證明公司不給開,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協商、申請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一、協商
與用人單位協商。
二、申請調解
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三、申請仲裁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書寫離職證明的注意事項:
1、書寫離職證明的必有信息:單位名稱(注冊全稱),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騎年壓月)。另外,一般寫明身份證號,因為那才是唯一的。
2、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里加以說明競業限制約定。
3、一般用A4紙打印(檔案管理標準),現實中也有些公司采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4、無錯別字,不允許篡改,若填寫證明時出錯建議重新開具。
5、現在的證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礎上添加變動信息后打印,看上去整潔,美觀,便于存檔。不建議使用便箋手寫。
離職公司不開具離職證明怎么辦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公司所在的的勞動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其各級機構)舉報;2、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一、離職公司不開具離職證明怎么辦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公司所在的的勞動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其各級機構)舉報; 2、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開具離職證明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1)離職證明是需要由員工離職單位開具,上面應當寫明離職員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 (2)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接受單位,所以離職證明上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上開具證明的日期。 (3)在辦理離職證明時,離職人員最好申請加蓋原單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稱的公章,這樣證明效力要更大,離職證明也更規范。 (4)離職證明只適用于合同期滿或主動申請離職得到公司同意的員工,如果是被公司辭退或開除的員工,公司可以為其出具開除證明書,而不是離職證明書。 (5)如果在離職時,單位并沒有主動開具離職證明書,那么離職員工最好主動向其人力資源部門索要,對這項要求單位是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的,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單位的法定義務。 在現代社會中,跳槽是一個很常見的行為,當勞動者找到更好的工作機會時,他們便可能會選擇跳槽,而跳槽就需要從一個用人單位離職并且到另一個用人單位入職,而離職原用人單位就需要開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在離職的時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如實開具離職證明,若單位不予開具的話屬于違法行為,因此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離職了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怎么辦
離職證明公司不給開的解決方法如下:
1、勞動者私下聯系公司負責人要求開具離職證明,如果拖欠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與公司協商賠償問題;
2、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前公司賠償損失費;
3、勞動者在監察處投訴后仍拿不到離職證明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起訴。
離職證明的辦理流程是:
1、當事人可以到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要求開具,填寫離職交接表,交清公司和自己的物品,并且雙方簽字;
2、用人單位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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