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租賃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集體土地可以出租嗎?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國家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護制度和土地執法監察制度。所以,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受限制的所有權。土地是一種重要的財產,但也是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于非農建設”;第43條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可見,農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農業建設,不能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土地出租是有條件限制的。2006年8月《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并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占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以上就是網小編為您整理的上述問題的相關知識,希望通過以上信息能夠幫助你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如果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不能得到解答,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詳細的法律咨詢服務,歡迎來電網咨詢。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法律分析:土地租賃期限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協商確定,但最長不能超過20年,但土地出租期限也不能超過土地使用權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國有土地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規范 國有土地租賃 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 臨時建筑物 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土地管理法 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法律客觀:《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四條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城市土地價格不斷上漲,而且很多土地都不能夠租賃,有些工廠或是種植地就會去農村租賃土地,一方面是為了價格,另一方面是為了更好的發展,獲得更高的利益。那么,農村土地租賃期限是多久?嘉定律師為你介紹。 農村土地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中規定: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草地、林地的租賃期 我國草原承包面積31.2億畝,占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戶,集體林地占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59%。對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未明確規定。國家政策曾原則規定,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長著多年生的喬木、竹類、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種植農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兩季,甚至三季。其次,林業生產投資大,林木生長期、收益期長,風險大。第三,我國對林木實行限額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較多限制。鑒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 農村土地承包 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和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做法,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網 上就有來自全國各地的律師精英,倘若你想要了解更多農村土地租賃知識,可點擊在線咨詢系統與律師溝通。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 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