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具體程序
用人單位或工會組織申報的
1、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事故發生之日3個工作日內報送)2、工傷認定申請表1份(此表及以下材料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一同報送)3、事故人和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原件并復印件)4、事故人的身份證或暫住證(原件并復印件)5、首次就醫病歷及診斷書等有關材料(原件并復印件)6、工作考勤記錄卡(原件并復印件)7、 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并復印件)
8、單位參加當地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費的憑證和參保職工花名冊(原件并復印件)9、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人或直系親屬申報的
1、工傷認定申請表1式2份,2、事故人和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或單位有效工作證、單位簽章工資表、單位簽章的從事本職工作證明等(原件并復印件)3、事故人的身份證或暫住證(原件并復印件)4、首次就醫病歷及診斷書等有關材料(原件并復印件)5、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照片等有關證據6、事故發生詳細經過7、單位、企業法人注冊登記資料(可到工商部門查詢。
除上述材料外,申請人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1、屬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2、屬刑事案件的,法院、公安部門(派出所)的有關材料(原件并復印件)3、屬職業病的,需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4、屬維護國家、公眾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原件并復印件)5、屬革命傷殘軍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戰革命軍人傷殘證和舊傷復發證明(原件并復印件)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7、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書。
1. 報告工傷事故: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員工應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則需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社保部門報告。
2. 醫療救治:受傷員工應盡快得到醫療救治,確保傷害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
3. 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或受傷員工本人向當地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4. 工傷認定調查:社保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進行調查核實,包括收集證據、詢問證人等。
5. 工傷認定結論:根據調查和審核結果,社保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如認定為工傷,則將相關費用納入工傷保險支付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具體操作流程可能略有不同,請根據當地的規定提交材料并跟進流程。在進行工傷鑒定過程中,建議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以確保權益得到保障。
為了確保工傷鑒定的順利進行,需要準備以下材料:受傷員工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醫療費用發票、診斷證明、工傷事故報告等。這些材料將有助于證明工傷事故的真實性、員工的身份以及傷害程度。如有目擊證人,也需要提供證人的證言材料。
在申請工傷鑒定時,還需要注意以下事項:確保申請材料真實有效,避免提供虛假信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以免錯過申請時效;遵循當地社保部門的指引,正確填寫申請表格并提交相關材料。同時,在申請過程中,受傷員工和用人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以便社保部門能夠作出公正的工傷認定結論。
工傷流程如下:1、先送往醫院治療;
2、進行工傷認定;
3、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4、傷情相對穩定后,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5、依據鑒定等級依法獲得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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