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屬于工傷條件就是工傷,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于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 認定為工傷 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員工在上班時間在宿舍猝死單位補償標準如下,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工作時或在工作崗位上,員工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賠償標準如下:1、喪葬補助金相當于上年度職工六個月的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的撫恤金按每月百分之四十的比例,發給死亡職工的親屬。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以上標準上加百分之三十;3、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準是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員工在宿舍猝死,如果死亡原因是工作造成的,雇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單位沒有任何過錯,沒有賠償的責任,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構成工傷,享有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分析
要看勞動者的情形是否屬于工傷,如果屬于工傷,則單位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工傷,老板沒有責任,即便是老板提供的宿舍,公司也沒有責任,并且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況。可以按照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