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根據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從事工作叫加班;在標準日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工作叫加點。因此,《勞動法》關于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點的時間,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補休的加班時間。然而,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時間,這主要是因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并不違反《勞動法》。 2、法定的加班時間為不超過36小時,即《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的規定。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本條中所說的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是對于用人單位延長工時的強制性規定,未經工會和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得擅自延長工時。對于企業違法強迫勞動者延長工時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因此發生的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工會和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查處。
對于采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
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關于加班的規定,如果是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需要支付百分一百五十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資;休息日上班不補休的,需要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加班費的發放是隨工資的發放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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