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嗎,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停工留薪期內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工作過程中,難免因為工傷事故導致勞動者人身受到傷害,這種情況屬于工傷。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才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傷殘認定等級,享有經濟和停職留薪等賠償,那么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嗎,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一、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1.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停工留薪期內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4.各個地區出臺的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中均有明文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如《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二、關于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問題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因工傷殘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應依據這些條款做出判斷。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通過上述文字的介紹,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針對這一問題,受傷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工傷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受傷期間,勞動者享有停工留薪的待遇,如果勞動關系被解除,也可以追究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工傷期間被辭退怎么辦
工傷期間被辭退怎么辦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工傷后被公司無故辭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一、工傷認定期間被辭退應該怎么辦
在工傷認定期間,公司是不能輕易辭退員工的,除非是公司能證明員工有嚴重的違紀行為或者員工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這兩種情況下是可以辭退的,否則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辭退員工。
如果說有公司非要這樣,那我們只能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來要求公司承擔責任。
1、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至工傷相關程序走完,而且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為你購買了工傷保險,那么工傷相關的費用基本都是由工傷保險出,公司只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之類的就可以。如果公司沒有購買工傷保險,那么所有的費用都是公司出。
2、如果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了,那么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經濟補償金、工傷相關的醫療費用、傷殘補貼、就業補助等等都得有公司來支付。
其實現在沒有那個公司會傻到辭退工傷期間的員工,因為很多費用都可以由工傷保險支付的,公司只要購買了工傷保險,就沒必要辭退員工了,太不值得。
二、工傷認定期間工資怎么發放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4、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由單位負責護理,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后,即可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要注意兩種護理費用的時間節點。 停工留薪期內,保障工傷職工的治療是“第一要義”,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把職工一丟了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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