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期間可以調崗調薪嗎 與該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調崗調薪。 一、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 結婚 、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 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服務協議。除非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無權單方面下調勞動者的工資待遇。 根據 勞動合同 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進行調崗。 用人單位未與懷孕的勞動者協商單方面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以及工資標準的,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提醒廣大的用人單位,不能任意調整懷孕期間婦女的工作崗位以及工資待遇。 二、三期女職工是否絕對不可被調整工作崗位以及工資 職工在孕期或哺乳期不適應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工作崗位或者相應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資性收入,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必須全額發放與女職工工作業績,工作表現掛鉤的全部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女職工當月工作業績、出勤天數予以發放 三、什么是三期 三期是指孕期產期哺乳期。孕期是指女職工懷孕期間。產期指女職工 生育 期間,生育期間的產假一般為98天。所謂哺乳期是指女職工嬰兒出生后到一周歲之間的期間。 四、用人單位可否強行安排孕期的女職工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孕期女職工加班加點的情形在生活中屢見不鮮。根據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正常勞動時間。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加班工作。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資料的全部內容,希望可以幫助有需要的人。女職工可以參考小編的資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幫助,可以來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調崗屬于 變更勞動合同 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一般而言,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可能發生的勞資問題,大約分為下列幾種: 1、懷孕解雇 這可以分為依約定解雇,未依約定解雇兩種。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職時,雇主會要求職員簽署一份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而未依約定解雇者,則是并未簽署任何協議書,雇主卻自行解雇懷孕婦女。 2、產后解雇 是指懷孕婦女在產后再回到工作職場,卻遭受解雇。 事實上,即使勞工依合約簽署了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但在法律上來說,仍然是無效的。
法律客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懷孕期間降薪調崗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因此,公司不能隨意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工作崗位,即使是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原則將懷孕女職工調到相對輕松適宜的工作崗位,但也不能降低女職工的工資性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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