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在食堂吃飯腦出血算不算工傷?
下班后在職工食堂吃飯腦出血算不算工傷下班后在食堂吃飯腦出血并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才能依法認定為工傷的。
在公司食堂吃飯受傷算工傷嗎
法律分析:在公司食堂吃飯受傷算不算工傷,要根據具體的受傷情形而認定結果會不同,如果是因為公司應酬需要就餐,為履行工作任務,而受傷,則屬于工傷;如果是因為食堂地滑而受傷,則雖然是處于工作期間,但不在工作場所,并不滿足“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要求,即不屬于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廠吃飯時間因病去世算工傷嗎?
食堂就餐時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
【案情】
2017年7月26日,重慶某物業公司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書》,工作內容為工程維修。2018年12月10日11時35分,陳某在工作場所某小區食堂就餐時突發疾病導致呼吸心跳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物業公司隨后向重慶市江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陳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作出《不予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書》,認定陳某死亡的性質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有關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規定,不屬于工傷。陳某家屬不服,訴至法院。
【分歧】
關于陳某在食堂就餐時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存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陳某食堂就餐行為與工作職責無關,不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其間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第二種觀點認為,陳某吃飯、喝水等行為是職工在工作時的正常生理需要,是職工基礎的生存權利,故應認定為工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第一,陳某突發疾病的時間屬于工作時間。職工在工作時,因滿足吃飯、喝水、上廁所等正常生理需要所必要的時間,應認定為工作時間。本案中,陳某死亡當天除正常上班外也系值班日,其當天24小時均處于上班時間。陳某于上午11時發病,雖發病時在單位食堂用餐,但在單位食堂用餐系職工滿足人體正常生活所需,是滿足職工基本勞動能力的必須條件,故陳某突發疾病時屬于工作時間。
第二,陳某突發疾病的地點屬于工作崗位。工作崗位是指與職工工作相關的,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該區域應包括在工作過程中為了滿足吃飯、喝水或者工間休息等人體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區域,不能拘泥于狹義的操作區域。本案中,陳某系工程部維修工,工作地點不固定,在食堂就餐亦處于隨時待命狀態,接指令后即到維修地點進行維修工作,而在食堂就餐是為了滿足基本的生理需求,是對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合理延伸,故其突發疾病的地點應當視為工作崗位。
第三,工傷認定應采取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則。《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具有社會保障功能,與商業保險有本質區別,它的設立是為了預防、減少社會矛盾,維護公平正義,最終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工傷認定應盡最大可能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傷之后能夠獲得救濟。社會效果是這一功能實現的最好體現。本案中,雖然視同工傷的認定應比認定工傷要適度從嚴,但陳某發病的時間以及地點均能看出其是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生,不能單純從字面理解“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崗位”的意思,而應從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而進行綜合評判,最終得出結論
單位食堂摔倒可以算工傷嗎
上班時間去單位食堂吃工作餐摔傷,算工傷。職工上班時間,到單位食堂吃工作餐,是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視作工作原因,受到法律的保護,視為工作內容的延伸,因此摔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單位食堂摔倒算工傷嗎 上班時間去單位食堂吃工作餐摔傷,算工傷。 職工上班時間,到單位食堂吃工作餐,是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視作工作原因,受到法律的保護,視為工作內容的延伸,因此摔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是指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傷害的,單位食堂摔倒應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二、工傷認定的時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三、工傷認定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通常情況下在工作中,如果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要在第一時間送往醫院就診,并且在30天內本人向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認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賠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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