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鑒定程序
1、申請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2、組成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了相關的專家庫,在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需要指出的是,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不設立專家庫。因為不管是首次鑒定還是再鑒定,都應從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鑒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鑒定委員會推舉產生。 3、申請鑒定相關資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各項材料 其他有關資料 除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外,如果因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還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4、審查材料、調查取證。 根據規定,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時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還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參加職業診斷鑒定。邀請的專家可以提出技術意見、提供有關資料,但不參與鑒定結論的表決。 5、作出鑒定結論。 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鑒定結論的作出應以鑒定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為準,同時應當將鑒定過程如實記載下來。 6、對鑒定結論有異議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 7、職業病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鑒定取證費包括:工作場所調查、勞動者體檢、實驗室檢查費用;鑒定資料費;鑒定專家會議審議費等)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工作而患職業病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說沒錢不給做職業鑒定顯然是違反了勞動法規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應當主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解決爭議,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執行的,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
職業病怎么認定以什么為標準
法律主觀:
(1)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確診的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2)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患者的 工傷保險待遇 職業病患者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3)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職業病患者的工傷保險待遇 (4)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 職業病診斷 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療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除非 勞動合同期滿 或勞動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或終止職業病人的勞動合同,應妥善安置職業病人 一到四級絕對不能解除,五到十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是勞動合同期滿,二是勞動者自行提出,三是嚴重違反企業相關制度或犯罪等情形。 (5)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 解除勞動關系 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職業病患者的工傷保險待遇百科。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 勞動能力鑒定 、待遇核定手續,并按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離休、退休和退職后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疑似職業病職工,在診斷、醫療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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