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辭退員工補償一個月工資應當根據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來計算,如果合同中未約定補償的工資計算的,可以按照當前的平均工資基數來賠償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處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這里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有效。表現在: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
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何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5條規定,嚴重違法勞動紀律的行為,可根據國務院于1982年頒布的《企業勞動者獎懲條例》等有關法規認定。根據《企業勞動者獎懲條例》,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制定的其他規章制度的情形主要包括:
(1)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
(2)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
(3)浪費原材料、能源,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4)工作態度不好,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損害消費者利益;
(5)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
(6)盜竊、賭博、損公肥私、打架斗毆以及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等。
結合上述,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本單位的客觀情況在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勞動合同法
辭退員工的賠償金計算: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屬于違法辭退,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過失性辭退,不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計算經濟補償金,其中的工資基數應該包括勞動者的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2、計算年限的時候,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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