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算自動離職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不算自動離職,根據相關規定,勞動到期如果不續簽的話,表示合同終止,作為勞動者此時能夠離職,但是勞動者不能夠直接離開公司,而是應當依據合同上的相關約定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此時使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相關手續辦理之后,勞動者方可離職。勞動者還應當依照雙方的約定或者是合同要求,進行一定的工作交接,在工作交接完成之后方可離職。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符合一定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算自動離職嗎
法律分析:不算自動離職,到期如無提前說明則視為自動續期。 如合同沒有另行規定,得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的離職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離職和合同到期不續簽區別
離職和合同到期不續簽區別是:
1、概念不同:
離職一般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行為。合同到期不續簽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
2、離職一般是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而合同到期不續簽則是用人單位不跟勞動者續簽合同。
一般辭職都是指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你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這種情況下,無論公司是否同意,只要你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
合同到期是指你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了,只要單位不想再與你續簽合同,你可以隨時走人,并不需要履行辭職的手續。如果公司不想再續簽,那么還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公司提出以不低于之前續簽合同,而你不想再干,那么公司是不需要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合同到期算辭職嗎
合同到期算辭職。
勞動合同到期后是自動離職,勞動合同到期,職工不想續簽的,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合同到期后原合同自行終止,可以直接辦理退工。另外,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將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合同期滿的;
2、解除勞動合同的;
3、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內容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的報酬。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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