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和開除有什么區別
開除和辭退有以下區別;
1、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并入獄服刑的;
(2)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
(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2、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辭退和開除有什么不一樣?
一、性質不一樣:
1、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
2、開除是一種行政處分形式,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二、兩種條件不同
1、辭退職工條件。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①、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②、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③、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④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⑤、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⑥、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⑦、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2、開除職工的條件。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1、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系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后,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
2、開除依據的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內容,執行開除有必要的程序要件,即:“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不滿足程序的開除,有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三、是否需要經濟補償
1、某些經過合法程序的辭退需要對職工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
2、開除職工不需要補償經濟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辭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開除
辭退和開除有什么區別
1、開除:對犯錯誤的員工作出最嚴格的行政處分形式,適用于嚴重違法紀律的員工,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被定罪入獄服刑的;(2)二次勞動教育被取消城市戶口的;(3)留下檢查期間表現不佳的;(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員工獎懲條例》第11條列出的項錯誤行為之一。開除處分的處理期限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內審查完畢。2、退休: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違紀退休,二種是正常退休。違反紀律的退休在我國現在一般是指使用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了嚴重的錯誤,但是沒有被解雇。除名條件、教育和行政處分仍無效的員工,決定解除工作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退休不是行政處分,而是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期限的規定。違反紀律退休的條件是(1)員工犯規定的違反紀律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無效(3)開除或除名條件不足。正常退休是指使用者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馀員工的狀況,根據有關規定與員工結束勞動關系的行為。例如,根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使用者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正常退休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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