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其工資,勞動者 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仲裁委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但是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起訴,也拒絕履行生效的裁決書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 。1、只有法院執行庭有強制執行的權力; 仲裁裁決書 或法院 判決書生效后 ,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2、執行費,對方承擔(個別地區要求申請人先墊付執行費,執行后再返還給你);3、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車輛、廠房、應收賬款等資產。所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申請人需要盡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信息,以供法院執行人員去盡快執行;4、需要申請人寫一份 強制執行申請書 (法院有樣本,到那抄寫一份即可)、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復印件及對方的資產情況。強制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一般只會調查房產車輛和銀行賬戶,如果查不到財產,法官會通知申請人要求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不提供的,法官會發中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書,之后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才會恢復強制執行。申請人在執行階段,應當積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官調查的范圍很有限,申請人調查發現的財產線索,告知執行法官,執行案件才能盡早結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執行怎么執行
勞動仲裁的執行方式如下: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勞動仲裁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對爭議做出裁決后,怎么申請強制執行,去哪里申請強制執行,應該是許多勞動者比較困惑的事情。
首先,如果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屬于一裁終局,即裁決的每一項賠償數額,均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2倍,雙方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仲裁裁決不生效,不存在對仲裁裁決結果強制執行的情形;
其次,如果仲裁裁決裁決結果屬于一裁終局,勞動者決定不起訴的,或者勞資雙方都在領取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那么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便可依據生效的裁決結果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勞動仲裁委出具的仲裁裁決書,屬于法律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對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法律有區別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等的特別規定,依據法律規定,勞動仲裁委出具的裁決書、調解書等,依法應該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這點是與法院文書的強制執行是有區別的。
勞動仲裁強制執行流程
1、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決書原件而不是復印件。
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范圍,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強制執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
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仲裁判決下來多久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判決下來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具備法律依據: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有法律依據,即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規定作為支持,如判決書、裁定書等;
2、債務人有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債務人已經有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債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文書或者法律規定的要求向申請人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支付款項、履行合同等;
3、債務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原因是債務人未履行義務,如拒不支付款項、違反合同等,應當向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申請人已經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必須已經履行自己的義務,如履行合同、交付貨物等;
5、法定時效未到: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時效內提出申請,否則申請將被駁回。
以下是申請強制執行的情形:
1、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債權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包括判決、裁定、調解書等;
2、有其他法律規定的:如合同、票據等。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或票據約定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有財產可供執行:債務人應當有足夠的財產可以進行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則無法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比較繁瑣,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經過一定的時間才能得到執行結果。因此,在勞動仲裁時,當事人應當盡量通過協商達成和解,避免走到強制執行程序。如果必須走到強制執行程序,也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以便更快地得到執行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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