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途中發(fā)生機動車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受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規(guī)定的上下班時間和必要路線上,發(fā)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法律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nèi),單位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出的,本人或其家屬可以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nèi)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在公司不提出工傷認定的情況下,其親屬可以攜帶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事故發(fā)生在上下班途中等相關證據(jù),并自行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
法律客觀:《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九)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jīng)路線上,發(fā)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
對于上下班途中出現(xiàn)交通事故能不能認定為工傷,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判斷:
第一點,從離開家門起就算是上班時間。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均可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途中首先應該是按單位規(guī)定的上下班時間計算,但在實際中,一般會合理地進行判斷。例如,從家到單位平時需要1個小時車程,單位上班時間為上午9時,則從8時起就應該算是上班時間。法院在實際斷案中,一般會認定在法定工作時間中,從離開家門起為上班時間開始,回到家中為上班時間結束。
第二,交通事故須非本人主要責任。
現(xiàn)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除了規(guī)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認定為工傷。
該規(guī)定方便了工傷認定,從公平性而言,工傷認定增加多種交通工具,使得法規(guī)更加公平公正。但《工傷保險條例》中也明確規(guī)定,所有交通事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如果是本人負主要責任則不能認為是工傷。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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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下因素來認定: 一、時間因素。“上下班途中”應該是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范圍內(nèi),根據(jù)職工上下班路程的遠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綜合考慮交通狀況、天氣情況、行使安全等因素,合理裁量的一段理性人的上下班時間范疇。 二、路線因素。這里所說的路線應該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線,而不是必經(jīng)路線,合理路線可以是地面路線、地下路線(地鐵、過江隧道等)或者高空路線(高架橋等),因不同的勞動者考慮的主要因素不同,只要勞動者選擇的路線符合行使便捷、費用較低、安全性好等一項標準,就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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