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確有錯誤向原來做出這樣的一種仲裁裁決的有效機關來進行一定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因為在這種狀況之下,根據我們國家的仲裁法規定必須要符合程序,而且不能夠違背事實和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申請執行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申請,并提供該裁決書或調解書。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該申請后應當執行。(二)不予執行的情形以下情形,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的,裁定不予執行:1、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或者仲裁結構無權仲裁的;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3、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的;4、適用法律錯誤的;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6、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三)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四)執行措施1、凍結、劃撥存款;2、扣留、提留收入;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身為打工人的我們很容易受欺負,這個時候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以下關于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1一、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是什么?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
3、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4、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是什么?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2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
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付的地點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第三百四十九條 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基本義務。
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金額以申訴人請求的數額為準;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內預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訴處理。
案件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通知后五日內預付,預付金額按第四條規定的標準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視案情而定。
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況,除交納仲裁處理費和受理費外,還應當負擔下列費用:
(一)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證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確有困難,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地調查取證申請,或仲裁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異地調查取證所發生的辦案人員差旅費用;
(二)當事人依法申請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料、仲裁文書的實際費用;
(三)當事人申請第三方進行鑒定、勘驗、翻譯、公告的費用;
(四)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食宿費和誤工補貼等費用。
前款規定的費用
(一)項、(四)項的食宿費和誤工補貼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
(二)、(三)項和(四)項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的交通費按實際支付的金額收取,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預付。
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當事人一方敗訴,一方勝訴的,仲裁費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第三百三十五條 合作開發各方的主要義務勝訴的,仲裁費由仲裁委員會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決定雙方各自負擔的數額。
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撤訴的.案件,仲裁費由申訴人負擔,減半收取。
職工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減、緩、免交仲裁費:
(一)追索工傷醫療待遇,沒有固定收入的傷病殘人員;
(二)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員;
(三)已經按規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員;
(四)勞動仲裁機構認為其它確有困難的人員。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3不受理哪些案件?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則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該項規定,仲裁委員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按照四項受理條件逐項審查,分不同情形進行不同處理,同時該條還規定了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一、不予受理
實踐中,并非所有的爭議均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辦案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不得以其他借口予以拒絕;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分不同情形予以不同處理:
一是不屬于爭議受理范圍、無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申請人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或者無明確的被申請人的,仲裁委員會要以書面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無明確仲裁請求的,可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并要求補正,補正后仍不明確的,則不予受理。
二是不符合管轄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另行提起仲裁申請。
三是不予受理處理的,仲裁委員會都應當在法定的期限五日內,即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應當指出的是,仲裁委員會在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僅是形式上的審查,而非實質性的審查。比如,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這里需要審查的是“某公司”是明確存在的,而非審查“某公司”就是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不能以立案審查意見代替仲裁庭庭審,從而拒絕立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而是應當書面說明情況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時限及救濟途徑
無論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還是出具書面說明,仲裁委員會均應當在五日內作出。對于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將該案的受理情況告知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應及時決定該案件終止審理。
實踐中,不排除仲裁委員會未在時限內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書面說明,申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起訴后人民法院以未經仲裁前置程序處理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仲裁委員會仍應當對該申請繼續進行處理。
法律鏈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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