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允許當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崗位,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guī)定,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
調崗調薪合法性的程序要求
1、在發(fā)生調崗調薪時,對員工出具按上述考核制度和程序作出的考評或考核的結果,讓員工簽收。如果員工工作存在失誤,則要求其向公司提交說明或者檢討等書面材料。
2、用人單位與員工就調崗調薪簽訂協(xié)商一致的協(xié)議。
3、如果員工不肯簽,或者對此有異議,則應按照公司內部預先的規(guī)定,由公司特定部門或特定人員將情況作成書面記錄。
因此,對于用人單位來講,合法的、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章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不僅可以保證企業(yè)用工的合法性,更是維護企業(yè)權益的保障。
參考資料:
調崗降薪是否合理法律教育網(wǎng)
單位不得單方面調整勞動工作崗位,也不能隨意降低其工資報酬,雙方的勞動合中會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薪酬,如果用人單位要調整工作崗位和薪酬待遇,需要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確定。 公司隨意降薪,或者調崗并降薪,勞動者完全可以不同意。若用人單位就是想通過這種降薪調崗的方法逼員工辭職的話,員工可以以用人單位違法調整崗位和薪酬為理由,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的,勞動者可以提出勞動仲裁。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 勞動合同 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可單方變更內容介紹: 1、勞動者由于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以上條件下可以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后工資也得到相應地調整。 2、勞動者由于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定,被用人單位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有明確的規(guī)章制度,并明確注明違反規(guī)定降職降薪的具體情形;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還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比如經(jīng)過職工大會民主程序等,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要對勞動者進行公示,確保勞動者知道單位存在此規(guī)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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