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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勞動罪構成要件(強迫勞動罪的構成要件)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2-10 18:18:03

誰有刑法修正案(四)的具體內容?

急求刑法修正案(四)的具體內容,哪位可以幫幫忙,謝謝了!
(一)將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犯罪由結果犯改為危險犯,并調整了刑罰
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了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罪。根據該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罪屬于結果犯,即構成犯罪的條件之一,是發生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實際后果。近一段時間以來,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出現了新的情況,一些個人或單位甚至大量回收廢舊的一次性注射器、輸液管等醫用衛生材料重新包裝后出售。這些偽劣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具有造成惡性傳染病傳播的高度危險性,一旦使用,必然會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由于這些偽劣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流向比較廣,受害群眾數量比較多,而且危害往往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司法機關在確定具體的危害后果時難度比較大,影響了對這類犯罪的打擊。為此,修正案(四)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作了修改:一是將本罪由結果犯改為危險犯,即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只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就構成犯罪,而不必實際發生造成人體健康嚴重危害的實際后果。二是調整了本罪的法定刑。本罪法定刑原來是三檔,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修正案將上述規定分別修改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修正案這一調整并非減輕而是加重了對本罪的處罰力度。
(二)修改了刑法關于以走私犯罪論處的兩類犯罪的規定
1997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規定,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以走私罪論處。修正案(四)對該條作了兩項修改:一是關于第二項中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的地點,增加了界河、界湖。這主要是考慮到2000年7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海關法作了修改,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在界河、界湖等邊境水域走私的行為,增加了界河、界湖的規定。二是將第三項挪到第一百五十二條中,規定了單獨的法定刑,并進一步明確了走私廢物的對象包括固體廢物和液態、氣態廢物。刑法對以走私論處的幾類犯罪都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標準,而是按照刑法走私罪一節中的有關規定處罰。刑法走私罪一節的刑罰,除走私明確規定的幾類特定違禁品,如武器、彈藥、文物、淫穢物品等外,都是以走私偷逃應繳稅額為處罰依據的。走私固體廢物偷逃關稅的數額計算起來比較困難,而且其社會危害性更主要的是破壞我國的自然環境,而不是偷逃關稅。偷逃關稅的數額無法客觀、全面反映這種行為的危害性大小,有必要對走私固體廢物犯罪單獨規定刑罰。另外,近年來非法走私液態廢物,如廢油的情況多了起來。其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規定,液態廢物、氣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該法。但有的地方司法實踐中對這一問題認識不很明確。為此,修正案(四)進一步明確了走私廢物的范圍包括固體廢物,液態、氣態廢物。
(三)增加了關于非法雇用童工的犯罪的規定
我國法律十分重視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護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等行政法規都明確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1997年刑法的規定,對于非法雇用童工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強迫童工勞動的,也是可以分別按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迫勞動罪等相關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鑒于當前一些地方非法雇用童工的情況比較嚴重,有的還造成了很嚴重的后果,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加大對非法雇用童工行為的打擊力度,為此,修正案(四)對非法雇用童工犯罪作出專門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后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四)增加了關于破壞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的犯罪和非法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犯罪,修改了關于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構成要件
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了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國家實行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還有很多,這些珍貴植物在科學研究等方面與珍貴樹木有著同樣重要的價值。近年來,一些地方毀壞這些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植物情況越來越嚴重。另外,在珍貴樹木保護方面,1997年刑法只對非法采伐、毀壞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非法收購、加工珍貴樹木及其制品的行為比較嚴重,這些行為往往是造成珍貴樹木被大量毀壞的直接誘因,如果對于非法收購、加工等行為不加大打擊力度,則無法遏制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包括珍貴樹木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對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作了兩方面修改:一是將保護的范圍由珍貴樹木擴大到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二是在犯罪手段方面,增加了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和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根據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這樣規定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林區的概念比較模糊,而且非林區也存在成片的森林,這些森林也需要保護。劃分是否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不利于打擊毀壞森林資源的犯罪。二是規定“以牟利為目的”沒有必要。規定以牟利為目的是為了區分出于自用目的在林區收購少量木材的行為,防止打擊面過大。實際上刑法規定非法收購“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這就可以比較準確地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實踐中司法機關對如何證明行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認識不一致,常常為此扯皮。修正案(四)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的修改是,取消了“在林區”和“以牟利為目的”的限制。
1997年刑法沒有規定非法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實踐中一些人員以非法運輸林木為業,與盜伐,濫伐,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者形成了分工,共同逃避法律制裁。盜伐、濫伐、非法收購者由于有非法運輸者幫助其將盜伐、濫伐的林木運出林區,因此很難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將非法運輸環節堵住,盜伐、濫伐以及非法收購等行為很難禁止。針對這種情況,修正案(四)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中增加了非法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對于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而運輸,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單獨規定了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瀆職的犯罪
1997年刑法沒有單獨規定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瀆職罪。對于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執行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司法實踐中對此認識不明確,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比較少,群眾意見比較大。刑法修正案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中增加執行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規定,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責任包括哪些

重大刑事案件標準:
重大標準包括致死或死傷多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案件;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惡劣影響的爆炸、放火、投毒及綁架等案件;同一地區連續發生的對群眾安全感造成較大影響的系列案件, 聚眾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重要警衛目標或打、砸、搶事件,發生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等。
一般刑事案件標準: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具體分類: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具體包括:背 叛國家罪,分 裂國家罪,煽 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 亂、暴亂罪,顛 覆國家政權罪,煽 動顛 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 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等 12 個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又屬于經濟犯罪)。刑法分則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具體又分為八類:
( 一 )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 二 ) 走私罪
( 三 )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 四 )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五 ) 金融詐騙罪
( 六 ) 危害稅收征管罪
( 七 ) 侵犯知識產權罪
( 八 ) 擾亂市場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人權以及人身損害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具體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奸淫幼女罪,強制職工勞動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財產罪。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具體包括: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聚眾哄搶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設施勒索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12 個罪名。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具體又分為九類:
( 一 ) 擾亂公共秩序罪
( 二 ) 妨害司法罪
( 三 ) 妨害國 ( 邊 ) 境管理罪
( 四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五 ) 危害公共衛生罪
( 六 )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 七 )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 八 )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 九 )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七、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八、危害國防利益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違反國防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九、軍人違反職責罪。刑法第十章規定的31種軍人違反職責犯罪。
刑事案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別:
1、標的額的大小。
涉及到的財物額是否重大。
2 、影響力。
影響力是否重大。
3、雙方人數多少。
涉案人數是否眾多來區分。

4 客觀構成要件 -羅翔說刑法筆記

前言:

    不是法學生,但覺得羅翔老師講的非常生動有趣,讓人深思,所以mark了重點,也許在未來很多年后的某個時刻,突然派上了用場。

指路視頻:B站搜“羅翔說刑法”
包括行為主體、危害行為、行為對象、危害結果、行為狀態、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兩種主體:自然人、單位

1、自然人

    注意身份犯,采取實質說,不要看表面,要看內在實質

    eg.醫生做手術收紅包,法律不打擊,因為這在社會生活上具有通常性。醫生收紅包犯罪,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開處方時開高價藥,收醫療代表的回扣。如果是公立醫院醫生,因為開處方屬于技術性權利,只能夠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種是采購藥品,收藥品商回扣,因為采購權屬于公權力,所以認定為受賄罪。
2、單位

    單位犯罪是我國刑法的一個非常特別的規定。

    第一,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第二,必須以單位的名義來實施,客觀方面要表現為單位決策,機構決定,由直接人員實施,一定要體現為單位意志而不是個人意志。

    第三,犯罪一定要追求單位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

    第四,單位犯罪可能是故意犯罪,但是也存在過失犯罪。

    第五,單位犯罪的法定主義,單位只對刑法明文規定可以由其構成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老師總結:所有的暴力犯罪都沒有單位犯罪(除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傳統的自然犯是沒有單位犯罪的(除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強迫勞動罪)、貨幣犯罪沒有單位犯罪(除了走私假幣罪)。
    相比單位犯罪,自然人犯罪處罰會更重一點。這就決定了法解釋學對于單位犯罪要從嚴解釋。要注意以下幾點:

    1)單位人格否定制度,如果成立單位就是為了犯罪或者單位的主營業務是犯罪,那就不再理解為單位犯罪,而是個人犯罪。

    2)沒有法人資格的獨資和合伙企業犯罪的,那就不再理解為單位犯罪,而是個人犯罪。eg.個體工商戶的犯罪。

        有個微妙地帶:因為我國沒有使用法人犯罪這一概念,使用的是單位犯罪這一概念,所以存在一類現象,單位的內設機構犯罪,它沒有法人資格,但是它是單位犯罪。

    3)單位的所有制性質是不影響單位犯罪的。

    4)一人公司如果有法人資格的話,也可以成立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的分類

1)純正的單位犯罪

    只能由單位構成。eg.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

2)不純正的單位犯罪

    既可以由單位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構成。eg.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個人和單位的立案標準是不一樣的。
    單位犯罪有兩個受刑主體,分別是單位和自然人,一般采取雙罰制,既處罰單位又處罰自然人,但是對于單位只能適用罰金。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單罰制,但單罰制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

    如果單位已經消失,沒法再追究單位,我們可以追究自然人。
任何犯罪都必須要有行為,如果沒有行為就不是犯罪。

危害行為:一個價值判斷,是對法益有侵害的行為。日常生活的通常行為不屬于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的分類:作為和不作為

通說認為作為和不作為的區分主要看實質,看它違反的規范是命令規范還是禁止規范。如果違反禁止規范,不當為而為之那就是作為。如果違反命令規范,當為而不為,那就是不作為。

有時可能是作為和不作為的結合。eg.逃稅罪有兩款行為模式,一個是拒不履行申報義務,屬于不作為,一個是采取欺騙手段逃避繳納稅款,屬于作為。

更為常見的是作為和不作為的競合,就是一個犯罪可能是作為,另一個犯罪可能是不作為,但卻實施的是同一個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eg.砍一棵珍稀樹木,樹倒下來把獵人砸傷,但是沒有救。

1、作為

2、不作為

1)純正的不作為

    如果刑法分則規定的條文本身就是一種命令性規范,本身規定的就是不作為犯罪,而我通過不作為的方式去實施。eg.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暫時逃避軍事征召罪、遺棄罪。

    純正的不作為犯,ta的作為義務只來源于法律規定。

2)不純正的不作為

    如果刑法分則規定的條文本身就是一種禁止性規范,本身規定的就是作為犯罪,但我卻通過不作為的方式去實施。eg.故意殺人罪規定,但母親是不乳養孩子導致孩子死亡。

    會出現一個罪行法定的審視問題。不純正的不作為犯如果要認為ta構成犯罪的話,必須要跟作為具有等價值性,在性質上是相等的,要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作為的義務。有四個形式來源,依次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職務或業務所規定的義務、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義務、先前行為所產生的義務。//     理解每個形式來源時,要注意它內在的實質依據,就是所謂的主控支配,你對這個法益形成了主控支配。主控支配包括保護性支配和監控性支配。保護性支配,當法益處于無助狀態,那你就有一個保護的義務。監控性支配,如果這個危險時你自己所創造的,那你就有一個排除的監督義務。//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可以是其他部門的法律,但必須要得到刑法的認可。eg.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作證的義務,但不作證不構成犯罪,因為這只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義務,而刑法沒有把這種義務上升為刑法義務。有三個除外,分別是拒不提供間諜證據罪、拒不提供極端主義證據罪、拒不提供恐怖主義犯罪證據罪。eg.要區分監護義務(如對孩子)和撫養義務(如對配偶)。//    職務或業務所規定的義務。eg.警察有制止犯罪的義務,但在休假期間著便裝時沒有制止犯罪的義務。醫務人員要和病患形成醫療關系,才有救治的法律義務。//    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義務包括兩種,分別是合同行為所產生的義務和自愿接受。只要在規范上所許可的合同就是合同。自愿接受就是好事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做到底。//    先前行為所產生的義務,就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使法益處于危險狀態,那行為人就負有排除危險或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注意,是行為人的行為,而不是被害人的行為創造了危險。如果降低了危險而沒有升高危險的話,當然不會引發義務。// 正當化行為中的緊急避險沒有任何爭議,是會導致作為義務的。對于正當防衛,關鍵看死亡結果有沒有超越防衛過當,如果超越了,是有作為義務的。

    二是作為的能力。一定要有作為的能力,而作為能力的判斷,要根據一般的標準來判斷。

    三是必須要出現危害結果,且危害結果跟作為義務存在因果關系。
實行行為: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一種危害行為

非實行行為:各種修正性的構成要件,如預備/教唆/幫助行為
行為人所作用的人或物。

有些犯罪有行為對象,有些犯罪沒有行為對象,如偽證罪、脫逃罪。

對象跟法益是兩個概念。侵犯相同的對象,它的法益可能不同;侵犯不同的對象,它的法益可能相同。
刑法對保護的法益所造成的實際損害或現實危險。

復雜性主要是分類問題。

1)行為犯和結果犯的分類。如果認為構成要件里面包括了結果要素,就是結果犯;如果沒有包括,就是行為犯,eg.偽證罪。

2)實害犯和危險犯的分類。實害犯屬于結果犯中的一種,必須要出現實際損害,eg.故意殺人罪。危險犯有兩種,分別是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通俗來講,行為犯就是抽象危險犯,結果犯就是具體危險犯。兩種危險犯最重要的區別是這個危險司法機關需不需要用證據予以證明。如果是司法認定的危險,是司法機關必須要用證據證明的危險,就是具體危險。如果是司法機關不需要認定的危險,有行為就可以推定對法益有危險,就是抽象行為犯。
梳理一下:

行為犯就是我們所說的抽象危險犯。

結果犯既包括實害犯,又包括具體危險犯。
成立構成要件所規定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對于絕大多數犯罪而言,時間、地點和方法不是必備要素,可能作為刑法的升格條件或者作為量刑的條件。

少數犯罪是必備要素,eg.非法狩獵罪的禁獵期、禁獵區和禁止獵捕的工具。
既復雜(因果關系的理論很多),又簡單(因果關系的判斷主要是一種經驗性的常識判斷)。
兩種主要學說:條件說 和 相當說

1、條件說

    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前者是后者的條件和原因。

    條件說容易導致處罰范圍的無限擴大。條件說篩選的只是事實上的因果,需要在這個基礎上再進一步篩選為法律上的因果。

2、相當說

    在條件說的基礎上再進行一個相當性的規范性篩查,只有在經驗法則上,行為當然或概然性的,也就是高概率會導致結果發生的,這才能認為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 相當因果關系的兩個基本判斷前提:

    1)危害行為和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危害行為必須是類型化的法益侵犯行為,不包括社會生活所許可的行為。   

    2)危險轉移理論:如果危險屬于專業人員負責范疇,那不需要考慮因果關系。因為某些特殊職業人員(如警察、消防員)職責本身是有危險的,要承擔職責的危險。// 實行行為是不包括預備行為的,如果是預備行為出現的結果,顯然不能認為存在因果關系。
⚠️幾種特殊的因果關系

1)重疊的因果關系

    eg .最典型的5+5案。張三投了5克毒藥,我知道5克毒不死人,于是我又加了5克毒藥,而毒藥的致死量恰恰是10克。兩個人跟死亡都有因果關系,因為5+5=10,如果沒有兩個人的行為,這個人是不會死的。

2)競合的因果關系

    如果毒藥的致死量是5克,張三投了5克毒藥,我在張三不知情的情況下又投了5克毒藥。如果我沒有投毒,那個人會因為張三投的毒藥死了。如果張三沒有投毒,那個人會因為我投的毒藥死了。同樣,兩個人跟死亡都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兩個人的行為,這個人是不會死的。

3)可替代性的因果關系

    張三到沙漠旅行,我在杯子下了10克毒藥,結果李四在杯子挖了個洞,張三渴死了。因為是渴死的,投毒的和死亡之間就沒有因果關系,只有挖洞的跟死亡有因果關系。

4)假定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不能假設的,因為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判斷。
· 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步驟:

1)根據條件說得出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2)在條件說基礎上進行相當性的判斷。

    因果關系其實復雜的是介入因素,本來前行為和結果之間沒有聯系,介入因素的存在使得前行為和結果產生了聯系。

    現實中要復雜很多,考題一般只考有一個介入因素。當只存在一個介入因素,最簡單的數字公式,看是A+B—C,還是B-C。如果是A+B—C,A是前行為,B是介入因素,C是后結果,那A和B有關系。如果是B-C,離開了A,B單獨導致C,那A和B沒有關系。

    什么叫A+B—C,就是介入因素從屬于前行為,至少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前行為高概率導致了介入因素,而介入因素又導致了結果。最典型的就是爭奪方向盤問題。第二種情況是前行為和介入因素共同導致結果的發生,兩個因子并駕齊驅。
· 常見的介入因素

1)介入被害人的因素。eg.被害人的特異體質。有因果關系,但不一定承擔刑事責任。沒有因果關系,也不代表不承擔刑事責任。

    特殊情況:自殺。eg.受家暴后自殺,司法實踐普遍認為,在虐待過程中自殺是存在因果關系,屬于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叫虐待致人死亡。// 父親多次不斷干涉女兒戀愛,導致女兒與男朋友自殺,父親只對女兒自殺有因果關系。//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釋特別規定,如果利用邪教組織脅迫他人自殺的,直接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2)介入第三者的因素。eg.狗/第三人。看是A+B—C還是B-C。注意,不作為作為介入因素,是無法切斷因果關系。

3)加入行為人的因素。eg.事前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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