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停業期間員工工資計算如下:
1、企業停工停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其工資。
2、企業停止線下活動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企業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可以根據其提供的勞動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疫情停工期間工資的政策:
針對疫情期間停工停業企業的工資發放標準,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勞動關系 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在單位停工停業期間,一些特殊崗位的勞動者,如財會人員、社保專員等可能在家正常提供了勞動,此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其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疫情影響下為保證企業正常運營,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調整薪酬,共克難關。
對新型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 解除勞動合同 。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 勞動合同規定 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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