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應該得到哪些賠償
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每月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輔助器具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我整理了相關內容,以供大家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工傷應該得到哪些賠償 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每月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輔助器具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一)醫療費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憑票據據實結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此項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此項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每月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四)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勞動關系終止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勞動關系終止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六)停工留薪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輔助器具費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等產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此項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 (八)伙食補助費 住院期間,由工傷保險基金給予住院伙食補助費,費用標準由統籌地人民政府規定。 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此項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 (九)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十)交通費 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的交通費、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標準由統籌地人民政府規定。 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此項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 (十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共有三個項目: 1 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2 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 47412×20=948240元。
二、發生工傷需要什么時候提出申請 1、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 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特別注意: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上述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限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別注意:工會組織也是可以申請的哦! 3、超過1年申請限的特別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公司工傷怎么賠償的
員工發生工傷后,如果公司給職工購買了相應的工傷保險的話,公司只需要賠償一部分即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發生工傷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他都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_一、工傷怎么賠償?
員工發生工傷后,如果公司給職工購買了相應的工傷保險的話,公司只需要賠償一部分即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發生工傷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他都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但是如果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發生工傷時,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公司支付。
具體的工傷賠償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醫療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二)交通、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公司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工傷職工到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由公司按照出差標準報銷。
(三)誤工費
職工因工傷要接受治療的,停工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公司支付。傷情嚴重或特殊的可延長,但不超過24個月。
(四)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五)職工因工致殘享受的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只享受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由公司安排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公司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公司補足差額。
經職工提出,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公司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七)非法用工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在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由公司所在地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鑒定費由公司支付。
(八)其他情形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下落不明,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2、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或拒絕治療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負責。
4、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公司承擔責任。
5、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應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6、職工被派出境工作,依該國法律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
7、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按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
二、工傷賠償程序
工傷賠償流程可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進行工傷認定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后,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
對于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為因工受傷后,緊接著的就是要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
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來說,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說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二是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鑒和復鑒的期限。
(三)申請工傷待遇賠償
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鑒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對于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其他有關工傷賠償的期限:
1、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期限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2、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3、視為工傷的情形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一定的時間內搶救無效死亡,該一定的時間是:48小時內。
4、工傷爭議仲裁申請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5、工傷爭議仲裁裁決期限:受理仲裁申請的45日內,案情復雜的為60日內。
6、勞動者不服工傷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期限: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賠償的標準有哪些
工傷賠償標準:醫療費按可報銷的比例來賠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職工月工資的一定倍數來賠付;傷殘津貼按職工月工資的一定比例來賠付;而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照常賠付等。
工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1.員工應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先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2.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2.住院伙食補貼。
1.住院伙食補貼按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貼標準的70%發放。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按本單位職工出差標準報銷。
3.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1.員工因事故或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原工資、福利保持不變,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嚴重或特殊的,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2個月。
3.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護理費
1.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照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評定殘疾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護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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