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事故怎樣認定工傷
上下班事故認定工傷的標準如下:
1、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時間內;
2、合理的上班必經路線之內;
3、因機動車事故而引起人身傷害的事實;
4、必須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5、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殺或自殘行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等行為而導致的傷亡等。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上下班時間是怎么確認的
法律主觀:
在進行工傷認定時,上下班時間的界點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確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工傷怎樣認定
近年來,工傷賠償一直是勞資雙方發生糾紛的重點領域,加之當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將原本簡單的勞資關系“復雜化”,更易在工人發生工傷后出現“扯皮”和糾紛。那么,上下班途中工傷怎樣認定?我為您解答,快來看看吧。上下班途中工傷怎樣認定 我國法律對“工傷”的認定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對“上下班途中”也有合理化的規定。一、《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有關“工傷”的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上下班途中”的規定: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時間工傷認定標準
法律主觀:
員工上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受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和必要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法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單位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本人或其家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在公司不提出工傷認定的情況下,其親屬可以攜帶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事故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等相關證據,并自行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
法律客觀: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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