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一條 適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交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于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使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試用買賣,又稱試驗買賣,是指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使用后承認購買并支付價款的買賣。試用買賣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買賣,即只有在買受人經過一定期限內使用并承認購買后,合同才生效。由于試用買賣在買受人承認購買之前,買賣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發生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為了保護出賣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長期處于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合同法)第170條規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由出賣人確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但是,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必須對是否購買標的物作出明確表示。如果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出明確表示,視為購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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