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應承擔什么責任
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員工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應給與公司相應賠償。因工作過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可根據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公司有管理制度支持賠償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所以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么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且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同時,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因此,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勞動者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沒有過失或者僅存在輕微過失,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不小心損壞公司財物如何賠
法律主觀:
損壞公司財物賠償的方式是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侵權人不承擔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員工出錯導致公司損失要賠錢嗎
一、員工出錯導致公司損失要賠錢嗎
1、員工出錯導致公司損失是否要賠錢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得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2)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結合二者可以看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賠償責任。
二、員工離職未提前30天會怎么樣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離職的時候工資可以按照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勞動者也可以要求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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