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生活費。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現在的各大企業以及公司因為經濟方面的競爭也是越來越大了,有些不好的公司已經為了減輕經濟的壓力讓一些公司的員工在家待崗的,但是作為我們勞動群體這樣確實損失很大的,其實根據《勞動合同法》待崗有什么規定,工資方面以下我就為您解釋。待崗工資 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生活費。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 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企業要求待崗的真實目的可能是讓待崗員工自動辭職,公司節省補償金。如果公司拿不出待崗的充足理由,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待遇問題。如果企業卻是經營困難,甚至按法定程序申請破產,那么待崗期間發放最低工資80%的待遇是合法的,但不能永遠待崗下去,參照下崗職工的相關規定最長時間為2年。按照目前的勞動合同規定,待崗期間,完全可以再找一份工作,可以存在雙重勞動關系。原單位上著保險,又能找個工作那一份工資,何樂而不為呢。企業如果有一天終止勞動合同,他還要支付補償金。待崗 “待崗”其實不是勞動法的規定,只是國企內部對于富余人員的內部解決辦法。在《勞動合同法》中已經有規定。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就是說,再有“富余”的待崗人員,可以直接辭退回家了。但必須給予經濟補償。 大家現在根據《勞動合同法》待崗規定應該已經清楚了自己待崗的原因的法律依據了吧,而且在您待崗在家也不用擔心沒有工資了,因為這種待崗的情況畢竟不是下崗,所以您還是有權利拿到所在市區和工作時最低工資為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的錢的。
在《勞動合同法》中明文規定,待崗時,企業是需要和勞動者進行協商,如協商一致,可以降低支付最低工資,如未和企業協商一致,是可以要求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會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進行賠償。
在公司經營困難或其他因素下,會經過雙方協商,安排勞動者待崗,待崗不同于失業,雙方都還存在著勞動關系,應履行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義務,那么在《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待崗是怎樣的規章制度呢?接下來就和小編一起解析《勞動合同法》中待崗規定。一、待崗應享受的待遇 《勞動合同法》沒有關于待崗的問題的規定;但是待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待崗期間單位應發放最低生活費,仍然要為員式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各省規定支付生活費。 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待崗的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 1994 480號)第12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在職工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需要安排培訓;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因生產計劃變化、機構變動、技術升級以及其他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職工不能在原崗位繼續工作,也不能安排新崗位工作等情形下,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經與職工協商后簽訂《待崗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 若雙方協商不成的,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有些人認為,職工待崗的條件必須是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其依據是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 第12條中規定的“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或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杯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在《勞動合同法》中明文規定,待崗時,企業是需要和勞動者進行協商,如協商一致,可以降低支付最低工資,如未和企業協商一致,是可以要求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會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進行賠償,所以我們也需要了解更多關于待崗勞動合同法中的 相關法律知識從而能夠保障我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