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續簽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重要約定。
但是,有時候,由于一些原因,勞動合同不能續簽,這時候就需要解決勞動合同不續簽如何賠償的問題。
首先,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當勞動合同不能續簽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具體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以及勞動者的工作表現等因素來確定。
其次,當勞動合同不能續簽時,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社會保險金。
社會保險金的數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以及勞動者的工作表現等因素來確定。
此外,當勞動合同不能續簽時,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工資報酬的數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以及勞動者的工作表現等因素來確定。
最后,當勞動合同不能續簽時,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的數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以及勞動者的工作表現等因素來確定。
總之,當勞動合同不能續簽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金、工資報酬和績效獎金等,以補償勞動者的損失。
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者的正當利益。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賠償?
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
1、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若合同期滿后,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資料: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賠償?
因身體達不到崗位要求,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續簽,應當給與怎么樣的經濟補償?法律分析:
(一)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勞動者已不能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標準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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