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假日是不可以調休的,不能在法定假日上班后再補休一天。因此只要在法定假日上班的,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勞動者日工資的三倍。 2、公休日調休,如果用人單位可以及時安排勞動者進行補休的,那么勞動者是不可以主張休息日的雙倍工資的,只能按照正常的 工資發放標準 來發放。 3、公休日調休,勞動者公休日加班后,用人單位不能及時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日工資的二倍工資。
法律客觀: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2.《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企業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
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為基本工資除21.75天除8小時乘300%。
加班費標準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單位沒有支付加班費的處理方式如下: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由其進行查處。投訴的注意事項:
(1)任何組織或個人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舉報人要求保密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為舉報人保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
(2)投訴(舉報)應提供被投訴(舉報)用人單位注冊登記的全稱、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投訴人(舉報)姓名及聯系電話、基本訴求等要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再受理。
(3)投訴(舉報)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反映問題。投訴(舉報)人應尊重工作人員,如實回答工作人員的提問,認真聽取工作人員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的解釋。避免可能導致對投訴(舉報)無法調查處理的問題發生。
2、因支付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加點費用及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3、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申請勞動仲裁的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立案。被公司辭退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2、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制作受理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并在受理后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但是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仲裁;
3、開庭。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具體情況包括:
(1)仲裁機構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可以相互闡述自己的主張和意見;
(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
(3)開庭后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調解裁決。仲裁機構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以下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材料,如勞動合同等;
4、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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