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公司有權利罰款嗎
法律分析:沒有,公司無權對員工曠工罰款,因為罰款屬于行政處罰權,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來設定,企業無權設定。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以員工曠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進行罰款,是違法的。但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曠工期間的工資,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對曠工的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新勞動法曠工處理規定
勞動法對員工曠工處罰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經濟損失的賠償,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其他。
周末加班不算是曠工。但還要根據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來決定,如果勞動合同上注明星期六、星期天是該職工的正常休息日,根據法律規定,在休息日進行加班要取得職工本人的同意,如果職工在星期六、星期天不去上班的,不屬于曠工。
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即屬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
其中"不可抗拒的因素"一般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因素(火災、水災、地震、交通中斷等)、社會因素(戰爭、軍事行動、局部戒嚴等)、生理因素(生病、負傷、直系親屬病重、死亡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曠工不干了,公司把工資扣完了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公司是不能隨便扣員工工資的,在特殊情況下,公司是可以扣工資的,比如公司有證據能證明因為員工的原因,給公司造成了明顯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曠工公司扣除雙倍工資,公司違法嗎?
曠工可以不發當天的日工資,但是扣雙倍工資違法。按現行做法,曠工當天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除了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外,不得額外扣工資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分析
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電話投訴,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由于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論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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