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如何規避競業限制
一、跳槽如何規避競業限制 1、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跳槽的時候要規避競業限制協議的,就需要按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不到協議范圍內的企業或者地域工作。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怎么處理 在實踐中,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1、按照協議約定,要求員工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也就是說,當雙方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違約金的,公司就可以按照約定,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2、依法要求員工,賠償公司實際損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要是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公司認為違約金過低的,可以要求員工按照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只是公司提出此項賠償時,還應該提供證明證實自身損失的金額,否則員工可以不賠償或適當賠償部分費用。 3、公司在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時,可同時要求員工停止違約行為,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4、當公司與員工協商不成時,公司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同時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對公司還是對員工而言,都要知道競業限制是條件的: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4、員工離職后,因公司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可以要求法院解除敬業限制協議,或要求公司補發即賠償損失。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跳槽的時候要規避競業限制協議的,就需要按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不到協議范圍內的企業或者地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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