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辭退10年員工嗎?
公司是可以辭退10年員工的,辭退是否合法與工作年限無關,勞動者在公司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能不能辭退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開除、解雇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10年老員工能不能辭退
10年老員工能辭退。但是用人單位要支付十個月工資的標準的經濟補償給勞動者。
10年以上的老員工及有可能簽署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無固定期限并不意味著不能辭退。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的,用人單位可將進行辭退。
10年員工解聘賠償標準如下:
1、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支付給勞動者。不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本辦法所稱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2、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也可以不賠償: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的原因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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