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獲取老板讓無償加班的證據
強制加班可以收集下列證據: 1、勞動合同,用來證明雙方權利和義務、工資和待遇、工作時間、加班界定和加班費等; 2、加班記錄,如工作時間記錄、上班卡、工作日記、加班通知等等,用來確定加班的情況; 3、強制加班的證人、證詞,用來證實勞動關系、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工作情況等; 4、其他有證實力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仲裁雙休日加班怎么舉證
勞動者怎么舉證證明被加班 勞動者提供的加班證據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記錄、加班通知、工資條、證人證言等。對于勞動者主張加班事實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勞動者仍然要對這一主張負舉證責任,當勞動者舉證證明了加班事實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單位即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才能由其承擔不利后果。對于離職協議中的協商事項,只要用人單位盡到了充分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法定可撤銷情形的,勞動者均不能再反悔。此外,勞動者要撤銷上述離職協議的,仍應當按照“先裁后審”程序進行處理。
由于加班費的相關糾紛屬于勞動爭議,要是與單位不能協商一致的話,先經過勞動仲裁之后,才能提起勞動訴訟,這點還請大家多注意。對被安排加班的事實,需要由勞動者舉證。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法官釋法: 審判實踐中,因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了勞動爭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追索加班費案件也不應例外,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就加班事實舉證。但是,由于勞動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證據極其有限,這類證據大都由用人單位持有,勞動者很難取得。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勞動者充分舉證證明其加班天數及加班費數額的多少幾乎不可能。 實踐中,基于保護勞動者的原則,通常會緩和勞動者對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即只要求勞動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證據或者初步證據可以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可視為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轉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實際加班情況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承擔不利后果。同樣,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用人單位往往會憑借其經濟強勢利用勞動者的急迫或對法律的誤解,訂立存在欺詐、脅迫、誤解及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離職協議,而且勞動者很難就存在上述情形進行舉證,使勞動者的離職補償權益難以得到維護。勞動者只要能提出該協議存在上述情形的初步證據即完成了舉證責任,即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協議按照法定情形處理。此類實踐做法在此次司法解釋中得到了確認,實現了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平衡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舉證能力,成為該司法解釋又一貢獻。
勞動者如何證明自己的加班事實
勞動者可以通過提供以下 證據 來證明 加班 事實: 一、 勞動合同 已規定存在加班的條款。有的用人單位在 簽訂勞動合同 時即明確本單位依法存在加班的情況,例如每周工作6天,這實際上是一個加班的合同條款。 二、用人單位認可。勞動者陳述其有加班事實,用人單位明確認可的,一般進行規范管理的用人單位,如果確有加班的,用人單位均會認可,因為在 工資 發放記錄上會有 加班工資 。 三、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勞動者提供的視聽資料顯示用人單位的 法人代表 或者管理人員明確承認涉及勞動者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 四、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勞動者提供的微信、短信記錄或者電子郵件顯示有加班的事實存在的。電子證據取證復雜,應由專業人員幫助。 五、與公司有關的考勤記錄、工資單等能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加班的事實。注意這些證據必須與單位存在關聯性方可作為有效的證據。 六、加班審批表。不少用人單位存在加班審批制度,加班審批表足以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在實務中遠不止這幾類證據,只要能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的,都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提供。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生 勞動爭議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如何舉證加班事實?
在工作過程中遇到單位違法安排加班,或拖欠加班工資等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應當這樣做:
1.及時向單位提出異議,要求單位糾正相應違法行為。
2.如果單位拒不糾正,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對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并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
3.如果因加班費等問題與單位產生爭議,可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對單位違法強迫加班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如果單位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等為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建議:與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以便在后續維權過程中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這些證據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勞動合同,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工資標準、工時制度)等具體約定的重要依據;
2.工資條、工資支付記錄、銀行流水等,證明工資收入情況;
3.考勤記錄、打卡記錄、加班審批資料等可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明材料;
4.對應時間段的微信、QQ、釘釘等聊天記錄、相關工作記錄或郵件等有助于證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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