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發獎金不違法,獎金不屬于必須發放的工資報酬,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經用人單位有關制度規定獎金的應當按時發放,否則屬于違法,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
法律客觀:《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發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的工資標準,那就是違法的,如果公司發的工資違背了當時簽的合同中的內容,也是違法的,可以依法主張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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