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出車禍算工傷嗎?
外賣騎手配送受傷算工傷嗎
在眾包模式下,“騎手”配送訂單的行為是由外賣平臺提供居間服務,接單后履行與商戶達成的運輸服務合同,而不是基于與平臺公司的勞動關系完成工作任務。該種模式類似于網約車、代駕駕駛員的自主接單模式,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平臺與騎手之間成立勞動關系。騎手在配送時如遭遇意外事故,會因為不存在勞動關系而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騎手”直接受雇于平臺或餐飲店的自營模式下,則平臺、餐飲店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外賣平臺或餐飲店承擔用人單位責任,有義務為騎手購買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為他們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還有一種外包模式下的“騎手”,也稱之為“代理商騎手”,是指根據外賣平臺與第三方代理商簽訂的合作協議,將相關的配送服務外包給第三方執行。這種情況下,代理商負責“騎手”的招聘、工資發放,為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購買工傷保險,在“騎手”遭遇工傷事故時,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責任。在這種模式下,平臺不為騎手承擔任何基于勞動法律關系所產生的責任。
送外賣騎車摔倒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以下情形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根據上述規定,下班回宿舍途中受傷認定為工傷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時間條件是“上下班途中”; 2、傷害原因條件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也就是說,公司下班之后回宿舍途中,若遭遇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意外傷害的,認定為工傷;但若是在下班途中摔傷、跌傷、自己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傷害等,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外賣騎手工傷怎么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從“工傷”這一概念的含義出發,顧名思義,“工傷”即因工受傷,因工作原因受傷是工傷認定的核心要素。所謂工作原因,應指工作上的原因或者與工作有關的原因。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通常采用制度規定來確定勞動者的職能分工,勞動者從事本職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當然屬于因工作原因。換言之,勞動者是否以履行工作職責為目的,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是判斷這一要素的關鍵所在。
因外賣配送工作有其特殊性,判斷外賣配送員是否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結合證據對外賣配送員事發當日工作軌跡進行重點分析。根據互聯網配送餐飲業務特點,配送員的工作時間較為靈活,打卡上班后,配送員通過自行搶單獲得工作任務,到指定商家取餐后進行人力配送,至用戶收到訂單物品后配送任務結束,配送員的工作地點隨派送地址不同而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判定外賣配送員所受事故傷害是否系因工作原因所致,與其是否打卡上班、是否接單、是否處于取送餐過程緊密相關,如果沒有接受配送任務,則無法認定在此期間所受事故傷害與從事工作有關。
怎么做工傷認定
發生工傷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科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報銷所需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過行政復議期后)。 (二) 發票原件(本人簽字)。 (三) 費用明細,住院病歷,門診病歷要求原件、復印件。 (四) 工傷待遇審批表。 (五) 工傷職工如果放棄傷殘等級鑒定,需本人書寫放棄傷殘等級鑒定聲明,單位蓋章。 (六) 工傷職工如需要評殘,需到醫保處填寫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申報表。
外賣小哥送餐途中受傷,可以算工傷嗎?
外賣小哥送餐途中受傷,可以認定是工傷。
外賣員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屬于工傷。《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外賣騎手出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對于外賣騎手在送餐工作中出現意外傷害事故算不算工傷問題,在全國各地的外賣騎手中普遍存在。要想知道屬不屬于工傷?責任由誰來承擔?前提是要理清外賣騎手與外賣平臺之間的關系問題,也就是判斷兩者之間是不是勞動關系。
據了解,目前在我國外賣行業中,騎手主要分為兩類:屬于配送平臺的正規騎手和通過平臺本身注冊打工的騎手。“騎手直接受雇于平臺或供餐者,發生工傷時,送貨平臺或供餐者有義務承擔騎手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但是,目前在外賣行業中,騎手大部分是為自己注冊的兼職騎手提供中介服務,騎手履行下單后與商戶簽訂的運輸服務合同,而不是以與平臺公司的勞動關系為基礎完成工作任務。
這種模式與目前盛行的網絡簽約車、網絡廚師等自主訂購模式相似,自律性很大。因此,法院在判定相關糾紛時,一般不承認平臺和騎手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平臺就不會承擔賠償責任。
送外賣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工傷嗎
外賣騎手配送受傷算工傷嗎
在眾包模式下,“騎手”配送訂單的行為是由外賣平臺提供居間服務,接單后履行與商戶達成的運輸服務合同,而不是基于與平臺公司的勞動關系完成工作任務。該種模式類似于網約車、代駕駕駛員的自主接單模式,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平臺與騎手之間成立勞動關系。騎手在配送時如遭遇意外事故,會因為不存在勞動關系而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騎手”直接受雇于平臺或餐飲店的自營模式下,則平臺、餐飲店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外賣平臺或餐飲店承擔用人單位責任,有義務為騎手購買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為他們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還有一種外包模式下的“騎手”,也稱之為“代理商騎手”,是指根據外賣平臺與第三方代理商簽訂的合作協議,將相關的配送服務外包給第三方執行。這種情況下,代理商負責“騎手”的招聘、工資發放,為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購買工傷保險,在“騎手”遭遇工傷事故時,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責任。在這種模式下,平臺不為騎手承擔任何基于勞動法律關系所產生的責任。
送外賣騎車摔倒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以下情形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根據上述規定,下班回宿舍途中受傷認定為工傷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時間條件是“上下班途中”; 2、傷害原因條件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也就是說,公司下班之后回宿舍途中,若遭遇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意外傷害的,認定為工傷;但若是在下班途中摔傷、跌傷、自己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傷害等,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外賣騎手工傷怎么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從“工傷”這一概念的含義出發,顧名思義,“工傷”即因工受傷,因工作原因受傷是工傷認定的核心要素。所謂工作原因,應指工作上的原因或者與工作有關的原因。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通常采用制度規定來確定勞動者的職能分工,勞動者從事本職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當然屬于因工作原因。換言之,勞動者是否以履行工作職責為目的,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是判斷這一要素的關鍵所在。
因外賣配送工作有其特殊性,判斷外賣配送員是否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結合證據對外賣配送員事發當日工作軌跡進行重點分析。根據互聯網配送餐飲業務特點,配送員的工作時間較為靈活,打卡上班后,配送員通過自行搶單獲得工作任務,到指定商家取餐后進行人力配送,至用戶收到訂單物品后配送任務結束,配送員的工作地點隨派送地址不同而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判定外賣配送員所受事故傷害是否系因工作原因所致,與其是否打卡上班、是否接單、是否處于取送餐過程緊密相關,如果沒有接受配送任務,則無法認定在此期間所受事故傷害與從事工作有關。
怎么做工傷認定
發生工傷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科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報銷所需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過行政復議期后)。 (二) 發票原件(本人簽字)。 (三) 費用明細,住院病歷,門診病歷要求原件、復印件。 (四) 工傷待遇審批表。 (五) 工傷職工如果放棄傷殘等級鑒定,需本人書寫放棄傷殘等級鑒定聲明,單位蓋章。 (六) 工傷職工如需要評殘,需到醫保處填寫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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