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期保護包括以下幾種: 1、不得與女職工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 履行期限屆滿 ,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后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一般系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事勞動或工作。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3)作業場所放射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3、適當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妊娠滿7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根據妊娠期的不同情況作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2個半月。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4、已婚待孕職工禁忌勞動范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還對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規定,已婚待孕女職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至第四級的作業。《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要求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法律客觀:女職工懷孕期保護具體規定如下: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后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一般系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事勞動或工作。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3)作業場所放射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3、適當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妊娠滿7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根據妊娠期的不同情況作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2個半月。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4、已婚待孕職工禁忌勞動范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還對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規定,已婚待孕女職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至第四級的作業。《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要求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法律分析: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等等。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不得在孕期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尤其是,當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時,公司就不能安排夜班勞動或者加班勞動了,否則,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來維護自身權利。
因為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哺乳期間、經期期間,身體比較虛弱,如果從事勞動力強度大的工作,或者在冷水、低溫、高空中、有害物質超標的環境中工作,很容易造成嚴重傷害,損害婦女權益。所以,法律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限制安排女職工的工作。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工作有以下: 1、礦山井下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女職工經期期間不能夠從事的工作有以下: 1、在冷水環境下,女職工在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的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工作; 2、在低溫環境下,女職工在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的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工作; 3、在勞動強度的工作中,女職工在第三級、第四級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作業; 4、在高空中,女職工在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作業。 女職工孕期期間不能夠從事的工作有以下: 1、工作場所空中含有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2、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4、高處作業; 5、冷水作業; 6、低溫作業; 7、第三級、第四級的高溫作業; 8、第三級、第四級的噪聲作業; 9、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10、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女職工哺乳期期間不能夠從事的工作有以下: 1、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所以,用人單位要確定安排女職工的工作,特別注意在懷孕期間、哺乳期間以及經期期間,如果安排欠妥,可能會導致事故,需要進行賠償。并且,女職工要向用人單位反映自身情況,讓用人單位安排別的工作,雙方因此產生爭議,并且爭議較大的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法律客觀:勞動法相關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具體如下:由于女性的生理機能和身體結構都與男子不同,各種不良勞動條件及各種職業危害會對婦女的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勞動法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的勞動,因為礦山井下一般勞動條件都是非常艱苦的,作業環境差,危險因素多,勞動強度大。從事礦山井下勞動這里是指常年在礦山井下從事各種勞動,不包括臨時性的工作,如醫務人員到井下進行治療和搶救等。目前世界各國法律都規定禁止婦女從事礦山井下的勞動。勞動法規定:禁止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根據《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體力勞動強度的大小是以勞動強度指數來衡量的。勞動強度指數是由該工種的平均勞動時間率、平均能量代謝率兩個因素構成的。勞動強度指數越大體力勞動強度也越大。反之,體力勞動強度就越少。《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勞動強度指數小于15,體力勞動強度為一級;指數大于15小于20,體力勞動強度為二級;大于20小于25,體力勞動強度為三級;大于25,體力勞動強度為四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也就是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2700千卡/人,勞動時間率為77%。即凈勞動時間為370分鐘。相當于“很重”強度的勞動。勞動法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其他禁忌性勞動,按照1990年1月勞動部發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這些禁忌從事的勞動除礦山井下作業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業、歸楞及流放作業;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對女職工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在從事社會物質資料生產的同時、還肩負著人類自身再生產的主要職責。月經期、懷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是完成這一人類自身再生產重擔所必不可少的時期,在女職工生理機能發生變化的期間,更需要對女職工加以特殊的保護。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所謂高空作業,又稱高處作業,根據《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是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作業。在低溫和冷水中作業會對月經期的女職工的生理衛生產生不良影響,所以不得安排月經期女職工從事低溫、冷水作業。不得安排月經期的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根據《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是指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1746千卡/人,勞動時間率為73%,即凈勞動時間為350分鐘,相當于重強度勞動。為保證女職工的身體健康,對于最大班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單位,應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相應的制度并設專人管理。對衛生室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專業培訓。女職工每班在40人至100人之間的單位,可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水器,對流動、分散工作的單位可發放單人自用外陰沖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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