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1、所在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 職業病 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最后認定工傷。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防治 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 法律咨詢 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 律師咨詢 。
法律客觀:申請勞動工傷認定的,必須依照一定的程序進行,這樣才更保證工傷認定有效進行——一、申請時效勞動者要申請工傷認定的,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地區勞的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出工傷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申請部門勞動者要申請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本人在有效期內,可以到所在地區的勞動保障局內的工傷認定部門進行申請。三、提交資料申請工傷認定必須向有關部門提交相應的材料,比如《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等資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另外,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還需要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四、通知受理如果工傷認定申請的材料齊全、管轄部門正確、沒有超過時效的,工傷認定部門應當立即受理并書面告知受理的理由;因為管轄或時效問題不予受理時,也要書面告知不受理理由。五、舉證責任如果是職工申請,職工要對勞動關系的成立、受傷的過程及醫療資料進行舉證;而如果職工或職工家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則由用人單位舉證。因此,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勞動者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工資收入證明、用人單位發放的上崗證、工作服等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這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之一。六、處理結論工傷認定部門在受理案件后,會在60日內作出“工傷”、“視同工傷”或“非工傷”的書面結論。七、救濟渠道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工傷怎么鑒定
1、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員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進行的,在員工醫療結束或醫療期滿之后,由所在地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員工的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工傷鑒定一般范圍包括:勞動能力的鑒定,停工留薪期的鑒定確認,護理等級的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的鑒定等情況。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什么
1、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傷殘等級鑒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2、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
3、護理等級鑒定;
4、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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