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仲裁開庭注意事項:注意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仲裁員要求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時,申請人應當全面陳述仲裁請求;當事人應當全面考慮案件的處理結果,選擇是否進行調解;其他。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長春 市勞動仲裁的注意事項有以下幾個方面: 提出申請 一、申請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提交材料 登 記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立案 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 仲裁申請書 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前調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2、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3、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開庭審理 一、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回避 1、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 代理 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四、延期開庭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鑒定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六、撤訴 1、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和解撤訴。 七、 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先予執行 1、條件:追索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的案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先予執行申請書 裁 決 一、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裁決先予執行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三、其他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準 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社會保險 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執 行 一、申請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執行書原件一份,寫明執行的依據和理由,申請執行的內容,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2、 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供申請人 身份證 復印件一份,被申請人工商登記資料一份; 申請人是用人單位方的,提供申請人 營業執照 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一份。 3、 生效仲裁裁決書原件一份,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雙方送達證明原件一份; 4 、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交 授權委托書 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代理人是 律師 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師執業證復印件一份。 撤銷裁決和起訴 一、撤銷裁決 (一)用人單位有 證據 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 法規 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 管轄權 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不服裁決起訴 當事人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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