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怎么解除
簽了勞動合同解除的方式如下: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勞動合同應該包含內容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
2、工作內容,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勞動者勞動的成果返還和履行勞動義務后必須享受的勞動權利;
5、勞動紀律,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如何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 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 終止勞動合同 的效力。.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流程: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
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自己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
1、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
2、可以提起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三十日后解除;
3、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的,可以依法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公司與員工已經協商達成一致;
2、員工提前三十日向公司發出書面的辭職報告;
3、員工有嚴重違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公司依法辭退員工;
4、或者員工依法單方面與公司解約等。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后果有:
1、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
2、難以保護商業秘密;
3、難以進行競業限制;
4、難以進行經濟補償;
5、難以進行罰款。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規定和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否則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何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
一、協議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法定解除分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和勞動者單方解除。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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