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怎么認定
目錄
一、認定工傷的 7 種法定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 3 種法定情形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 4種情形
四、國務院法制辦答復中可認定工傷的 3 種情形
五、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復中認為認定工傷的 7 種情形
六、人社部關于達退休年齡工傷認定的 2 種情形
本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復、國務院法制辦相關復函以及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最新意見,歸納總結了工傷認定的26種情形,并簡明扼要提示了認定要點,供實務中參考。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的作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為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四)患職業病的;
【認定要點】職業病必須是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某種疾病,但不是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環境周圍有生產有毒物品的單位引起的,那么,該人的這種疾病就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的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直接認定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因工外出期間包括:1、職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認定要點】“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注意:職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過48小時搶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認定要點】本項僅列舉了搶險救災這種情形,但凡是與搶險救災性質類似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屬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認定要點】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三、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復中認為可認定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復中認為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李迎春注: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復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08]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六、人社部關于達退休年齡工傷認定最新規定的兩種情形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對達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問題做了新規定,規定了兩種情形可以認定工傷:
(一)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責任認定標準
工傷責任認定標準是指用于確定雇主是否應當對員工發生的工傷負責的標準。我國的工傷責任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事故性質、作業場所和時間、因素等三個方面。
工傷是指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體損害或者疾病,包括職業病和職業損傷。在發生工傷后,需要對工傷責任進行認定,以確定雇主應承擔的責任和相關費用。而工傷責任認定標準是用于判斷雇主是否應對員工發生的工傷負責的標準。我國的工傷責任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事故性質、作業場所和時間、因素等三個方面。事故性質指工傷是否由外界事故引起;作業場所和時間指工傷發生的場所和時間是否屬于工作范疇;因素包括工作條件、操作規程、工作方式、勞動強度、環境衛生等多個方面,主要判斷這些因素是否與工傷發生的關系。需要注意的是,工傷責任認定并非只由雇主單方面判斷,而是需要經過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認定。認定結果將對員工的醫療費用、失業補助、生活費等產生重要的影響。
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既存在工作原因又存在個人原因,如何判斷工傷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既存在工作原因又存在個人原因,則應該按照“工作原因為主”的原則進行判斷。也就是說,只要工作原因是事故或者其他身體損害的發生、擴大或者惡化的直接原因,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責任認定標準是判斷雇主是否應對員工發生的工傷負責的標準。我國的工傷責任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事故性質、作業場所和時間、因素等三個方面。在判斷時需要遵循相關規定,嚴格依法認定工傷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猜凱耐)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應該怎么做?
上班的時候手腕尺骨莖突骨折,應該怎么做?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期間或因工作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受到的人身傷害。
工傷的認定標準由法律、行政法規確定,其中職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工傷發生的原因有多種,工傷范圍包括多種情形。發生工傷是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前提條件,也是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起因。工傷的特點包括發生工傷的主體是職工、工傷是人身傷害、工傷認定標準嚴格、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有專門性立法規定、發生工傷是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前提等。
一、工傷概念
工傷是職工在工作期間或因工作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受到的人身傷害。
二、工傷范圍
工傷范圍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等意外傷害;
4、職業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傷害;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傷的特點
1、發生工傷的主體是職工
發生工傷的主體應當是職工,職工身份可以通過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證明。
2、工傷是人身傷害
工傷是職工在工作期間或因工作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對職工的人身健康造成的傷害。
3、工傷認定標準嚴格
工傷認定標準由法律法規確定,包括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標準、可以被視同工傷的標準、不得被認定為工傷的標準。
4、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由職工或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工會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有專門性立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與《工傷保險條例》是工傷領域的兩部主要法律法規。同時,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工傷認定辦法》。
6、發生工傷是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前提
工傷保險是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而設立的社會保險制度之一,發生工傷是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前提條件。
工傷是如何認定的
一說到工傷,我們大概都會想到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但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遠不止這一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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