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證明勞動關系證據
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1、搜集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職工花名冊。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2、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3、搜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4、搜集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文件等。
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1、工資卡、工資條(需會計財務人員簽名)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2、職工花名冊。
3、“工作證”、“工牌”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企業招聘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同事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7、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
8、網購物品郵寄到公司的快遞底單。
9、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如果無法證明勞動關系,則可以證明你與單位存在雇傭關系,雇傭關系需要的證據不如勞動關系多,比較容易證明。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主要是在與用工主體不同,勞動關系要求用工主體必須是經過合法登記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而雇傭關系的用工主體主要指個人或者家庭用工。
工傷員工維權措施:
1、自行向勞動保障部門提起工傷認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用人單位不申請,也難不倒勞動者。該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醫療終結就去進行傷殘評定
在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功能障礙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書和工傷醫療有關的病歷資料等。只有確定了具體的傷殘等級才能更加準確地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金額。殘疾在工傷中稱之為勞動功能障礙,按照現行規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3、協商或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沒有給您辦理工傷保險的,您可以在評定傷殘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計算出具體賠償額,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賠償,也可以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出面進行調解。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賠償,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綜上所述,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工資卡、工資條,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等,此外,提交證據沒有上限,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遠不止上文提及的,凡是能夠證明勞動關系資料的,都可以在合法的條件下進行搜集。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證明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有什么
證明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有:
1、入職時要求簽訂勞動合同;
2、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盡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
3、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
4、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5、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
確認勞動關系四個要件有:
1、勞動給付行為已經發生。只有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體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內容,創造勞動成果,并歸用人單位所有,才意味著勞動者已向用人單位讓渡自己的勞動力使用權,提供了有償勞動,從法律上形成一種勞動關系。勞動給付行為發生成為事實勞動關系的首要構成要件;
2、從屬關系已經形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特定的生產工作,將人身自由在一定時空范圍內歸用人單位支配,服從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并從用人單位處獲得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
3、默認的意思表示。在勞資雙方之間存在著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這種合意或是通過口頭約定或是通過行為默認而成的,即勞資雙方存在的從屬關系的事實在客觀上即等同于雙方當事人間已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論上保持一貫性并符合現實的情況。認定勞工是以雇主為對象,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動,雇主對勞工有職務安插配置權與懲戒權,并能在實質上決定工資額度,符合以上各項要素的事實的,才能判斷勞資雙方默認的意思表示成立;
4、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在事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和規定的勞動標準,勞動者提供有償勞動,兩者之間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過口頭約定或通過行為默認而形成的。因此,從法律上看,事實勞動關系具備了主體、內容和意思表示3個要素,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只是未形成書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綜上所述,證明勞動關系 存在的證據都有相關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此,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至關重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系存在
法律主觀:
可以 證明勞動關系 存在的證據 1、工資卡、工資條(需會計財務人員簽名)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2、職工花名冊。 3、“工作證”、“工牌”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企業招聘記錄。 4、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5、其他同事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6、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 7、網購物品郵寄到公司的快遞底單。 8、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如果無法證明勞動關系,則可以證明你與單位存在雇傭關系,雇傭關系需要的證據不如勞動關系多,比較容易證明。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主要是在與用工主體不同,勞動關系要求用工主體必須是經過合法登記的企業或者 個體工商戶 ,而雇傭關系的用工主體主要指個人或者家庭用工。
法律客觀: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什么是勞動關系證明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身份證明;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社會保險費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用人單位招聘記錄、其他勞動者證言等。
法律客觀: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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