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用,那么競業協議是否有效,應當要看勞動者是否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如果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要求用人單位按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簽了無補償的競業協議,這個協議本身有效。但是,勞動者遵守協議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或者直接解除協議。如果勞動者要求補償,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補償的,勞動者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條款 ,并約定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 競業限制期限 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 勞動合同無效 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 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 勞動爭議仲裁 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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