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得到工傷賠償的前提條件! 申請工傷認定 ,單位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不申報,個人可以在一年內直接到當地勞動部門申報,需提交勞動關系(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證明,醫院病歷、醫生診斷證明書等。 工傷認定以后,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 ,就是評定傷殘等級。依據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 16180-2006),最終以勞動能力鑒定為準。 工傷待遇: 1、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由 工傷保險基金 按當地的標準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單位需按當地標準支付護理費。 2、 停工留薪期 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確定程序,按各地的規定執行。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按評定的傷殘等級支付規定月數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為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 你爸爸如果回單位繼續工作,如果醫療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已支付,還需按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如果 解除勞動關系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各地的標準不盡相同,不知你所在地。 如果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全部工傷待遇都由單位支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為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經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對本市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2021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2021年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532元/月,致殘二級增加489元/月,致殘三級增加462元/月,致殘四級增加426元/月。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致殘一級8824元/月,致殘二級8226元/月,致殘三級7730元/月,致殘四級7230元/月。
二、2021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經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2021年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傷人員增加52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傷人員增加42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人員增加317元/月。
調整后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69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55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419元/月。
三、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的傷殘津貼低于其2022年基本養老金增加額的,按養老金增加額計發。
四、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傷殘津貼低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五、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滬人社規〔2021〕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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