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錯案有什么后果
法官判錯案負的責任如下: 1、法官判決案件是否成立,應當由法律文書確定,如發回重審、上級法院受理后改判等; 2、法官判決錯誤,造成一定損失的,應當由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承擔,而不是由法官承擔。案件造成的損失由重新判決后的責任人承擔; 3、判斷錯誤的法官有枉法判決等違法犯罪行為,其責任是瀆職責任,而不是案件中的直接損失責任; 4、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人員徇私枉法;明知自己是無罪的人,被起訴,明知自己是有罪的人,故意掩蓋自己不被起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四十六條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法官超標的查封承擔什么責任
法官職業責任,是指法官違反法律、職業道德和審判、執行紀律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法官執行職務中違紀行為的責任和法官執行職務中犯罪的刑事責任兩類。
一、法官執行職務中違紀行為的責任法官執行職務中違紀行為的責任,是指法官違反法律、職業道德準則和工作紀律應當承受的紀律處分。法官法、《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對法官紀律責任的內容、形式、適用及追究作了全面具體的規定。根據我國法官法第32條、第33條的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否則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2)貪污受賄;
(3)徇私枉法;
(4)刑訊逼供;
(5)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6)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7)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8)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9)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10)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11)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12)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13)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一)法官執行職務中違紀行為責任的內容審判人員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職業道德準則和工作紀律,影響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損害司法公正與司法權威,侵犯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均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紀律處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罰當其過、處分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違反審判紀律的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其錯誤事實、錯誤性質、主觀過錯、情節輕重、危害大小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從重、加重處分的情況。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加重處分:
(1)犯錯誤兩次以上,且受紀律處分未滿3年;
(2)拒不交代,或者阻撓他人檢舉、揭發、交代,或者抗拒組織查處;
(3)打擊報復檢舉揭發人;
(4)拒不退出非法所得;
(5)推卸、轉嫁責任,或者包庇同案人;
(6)篡改、偽造、損毀證據;
(7)明顯錯誤,仍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
2、從輕、減輕處分的情況。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處分;
(1)主動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2)主動采取措施,減少或避免損失;
(3)檢舉他人違法違紀行為屬實或者有立功表現。
3、不予或免予紀律處分的情況。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1)因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在認識上產生偏差的;
(2)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在適用法律時對法律、法規在理解和認識上產生偏差的;
(3)在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認定上產生認識上的偏差的。法官錯誤情節較輕,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認錯態度好,能積極改正錯誤的,可免予紀律處分。
(二)法官紀律責任的形式根據法官法的規定,處分分為以下六種:
1、警告,即對犯錯誤者提出告誡。這是最輕的一種紀律處分,適用于違法、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
2、記過,即記載過失。這是較警告嚴厲的一種紀律處分。
3、記大過.即記載大的過失。這種處分適用于違法違紀比較嚴重的情況。
4、降級,即降低工資級別和職務等級。這種處分適用于比記大過處分更為嚴重的違法違紀情形。
5、撤職,即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于因違法違紀而無法擔任現任職務的情形。
6、開除,即把不適合擔任法官職務而且不適合在人民法院繼續任職的人清除出法官隊伍。這是紀律處分中最嚴重的處分。
(三)法官執行職務中違紀行為責任的適用
1、對違反司法公正的行為的紀律處分
(1)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私自受理案件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因過失致使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2)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為所承辦案件的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代理人,或者為律師或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案件,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從中謀取利益的,給予記過至開除處分。
(3)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對符合法定回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作出回避決定,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4)私自會見所承辦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5)擅自干涉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2、對違反提高司法效率要求的行為的紀律處分。為謀私利故意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法官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3、對違反清正廉潔要求的行為的紀律處分
(1)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要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應當由自己支付的費用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2)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娛樂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3)向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錢、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個人使用,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優惠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4)違反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擅自對當事人減收、免收、緩收訴訟費用,或者要求、接受當事人向法院贊助,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6)私分,侵吞、挪用訴訟費、罰沒款、案件暫存款、贓款贓物及其擎息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4、對違反審判程序的行為的紀律處分: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有關人員故意不予收集,導致裁判錯誤的,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依職權應當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進行鑒定、勘驗、查詢、核對,或者應當采取證據保全措施而故意不進行,導致裁判錯誤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涂改、隱匿、偽造、偷換或者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丟失或者因過失損毀證據材料,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偽證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以威脅、利誘方式收集證據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2)脅迫、誘使當事人撤訴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3)篡改、偽造或者故意損毀庭審筆錄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報告案情故意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5)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錯誤裁判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因過失導致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6)篡改、偽造或者故意損毀合議庭評議記錄、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拒不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拒不執行上級人民法院裁判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泄露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具體內容或者其他審判秘密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7)私自制作訴訟文書,或者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因過失導致訴訟文書內容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給干警告至記大過處分不依法送達訴訟文書.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5、對違反執行工作紀律的行為的處分
(1)故意違反法律規定采取或者解除財產保全措施,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有過失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2)先于執行錯誤,造成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財產損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故意違法執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財產,造成財產損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
(3)故意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執行財產,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故意重復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財產.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
(4)挪用、截留、私分、侵吞被執行財產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使其轉移、隱匿、變賣被執行財產,逃避執行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5)無正當理由,對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項不依法協助,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阻撓、干擾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到本地調查取證或者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執行措施、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6)故意違反法律規定采取強制措施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采取強制措施有過失行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私自辦理執行案件、追討債款、提審犯罪嫌疑人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6、對違反司法管理的行為的紀律處分
(1)提審、押解犯罪嫌疑人時由于看管不嚴,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2)故意損毀案卷或者其他訴訟材料,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丟失案卷或者擅自將案卷或其他訴訟材料借給他人,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3)不按規定使用槍支、彈藥,造成丟失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不按規定使用和保管警(戒)具,造成丟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人身傷亡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
(4)執行公務時酗酒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
(5)打罵、侮辱、猥褻訴訟參與人及其親屬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
(6)與所承辦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親屬發生兩性關系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7)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審判人員對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不糾正、不報告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四)法官執行職務中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和救濟對于違反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法官,由各級人民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處理。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是否錯誤,應當由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確認。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負責違法審判線索的收集、對違法審判責任進行調查以及對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從二審、審判監督中發現審判人員違法審判的線索。人民法院各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應當配合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及時將在審判工作中發現的違法審判線索通知監察部門,并提供有關材料。對涉及上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監察對象違法審判的線索,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將有關材料報送上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處理。上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認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追究有關審判人員責任而沒有追究的,報告院長決定,責令下級人民法院追究責任,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1)對責任人的追究,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確定:
(2)情節輕微的,責令有關責任人作出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人民議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3)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關司法部門依法處理。法官對人民法院給予本人的處分不服的,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議,井有權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規定作出處理。復議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法官處分決定的執行。
二、法官執行職務中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法官因職務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8章(貪污賄賂罪)、第9章(瀆職罪)的有關規定,法官的職務行為違反刑法規定的,可能構成以下犯罪:
1、貪污罪。刑法第382條、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按照相應規定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受賄罪。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383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3、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5、隱瞞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6、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7、泄露國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8、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9、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刑法第401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簡言之,超標的查封就是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明顯超過債權額,該行為已被多項規定所禁止。超標的查封可能出現在訴訟保全階段或執行階段,在訴訟保全階段的相關案件類型包括執行異議、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等,在執行階段則主要出現于執行異議及復議案件。以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案件為例,案涉保全行為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會影響申請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對被申請人而言,可能對其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對申請人而言,如果存在超標的查封可能導致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違反程序辦案怎么處理
法官違反程序辦案的處理如下:
(1)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紀檢或檢察院等部門投訴。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法官違法辦案,當事人應該怎么辦?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3、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官在辦案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當中明確規定了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等七種違法審判責任的情形,必須追究責任。
《意見》明確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分別是: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通常,法官違法辦案屬于失職瀆職行為,我們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法官有違法行為時,可以向上級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投訴,要求調查,以維護自身權益。所以說我們在打官司的時候應該懂得一些法官違法辦案處理方法,這樣才能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一審違反法定程序案件的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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